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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观点发布: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收集证据费用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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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买卖合同作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各类纠纷相对较多,而该类案件中针对价款的支付与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又往往是买卖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现将本人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被告方应诉,通过提起反诉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胜诉案件办理思路进行梳理,供学习参考。

二 、案情简介

本案为原告广州A公司向被告重庆B公司供应篮球场地面材料至贵阳某学校篮球场,后因被告建设的篮球场地面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粉化、不固化等问题,双方对于究竟是原告材料质量问题还是被告场地基础地面养护问题产生争议,对于相关未支付货款尾款及被告损失如何分摊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广州A公司抢先在广州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尾款、利息及律师费请求的诉讼案件。本律师接受被告重庆B公司的委托应诉,确定应对策略为管辖权异议争取办案时间,追加第三人以确定原告违约,提出反诉以原告和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赔偿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详细案情况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交易基本情况。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8月8日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广州A公司向被告重庆B公司在贵州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某中学球场项目供应材料,相关材料产品名称见《材料购销合同》第一条第4款共8种产品材料,约定材料名称及数量分别为:1、VFP弹性层,数量26460㎏,单价10.5元/㎏,金额277830元;2、硅PU红面漆,数量1020㎏,单价30元/㎏,金额30600元;3、硅PU绿面漆,数量1240㎏,单价30元/㎏,金额37200元;4、划线漆,数量105㎏,单价35元/㎏,金额3675元;5、砂(120目),数量1250㎏,单价1/㎏,金额1250元;6、界面剂,数量1260㎏,单价20.5元/㎏,金额25830元;7、稀释剂,数量3780,单价13元/㎏,金额49140元;8、硅PU加强层,数量44100㎏,单价8.9元/㎏,金额392490元;项目预算材料总价875276元。合同对于付款方式、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及权益保障进行了约定。原告第一批价值335370元的供货于2021年8月11日送到贵州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某中学球场,第二批价值278394元供货于同年8月28日到上述场地。2次供货计货款613764元,被告支付货款400000元,其余尾款未支付。

(二)被告在约定的材料质量异议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原告协商并测试解决问题,双方试验结果为被告认为是原告材料质量问题。被告重庆B公司该项目篮球场地施工的工人是由原告公司介绍安排的工人,施工人员长期与原告广州A公司合作,熟悉原告材料性能特点,施工队负责人杨刚某。但是在施工作业过程中,被告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发现场地硅PU弹性层材料出现不固化的情况,于是对施工场地全程查检发现基层材料粉化情况,并立即告知原告广州A公司上述材料出现质量问题,要求双方协商解决。2021年9月2日原告广州A公司委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后声称系场地基础沥青返油导致,被告认为原告所述并非事实,于是提出由原告更换其他批次材料重新施工,双方在现场协调未果,后原告负责人与被告负责人在电话中约定将不固化的材料铲除,原告重新更换材料,铲除所发生的费用双方均摊,但在被告铲除不固化材料时原告又向被告提出不再继续提供材料,在被告多次要求之下原告才同意更换一批材料送到上述场地试验,看是否存在相同问题,于是原告于2021年9月5日提供第三批40桶材料用到上述场地,试验结果未发现硅PU弹性层材料不固化的情况。

(三)原告不愿意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对被告造成的损失赔偿而抢先提起诉讼。被告认为试验结果证明并非场地基础问题,而是原告材料质量问题。针对试验结果被告要求原告更换材料,9月9日被告与原告销售负责人在现场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更换材料继续施工,但9月10原告又向被告提出不再供货并退场,双方通过电话协商后约定按照实际使用办理结算(不计算不固化部分)多退少补,9月11日被告要求原告到现场清点结算时原告不配合,至此双方在合作上因为材料质量问题发生了纠纷,在多次函件沟通及电话协商后,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约定将该批次材料转运至其他场地进行实验,并根据试验结果进行协商后续事宜,但后又因原告不愿意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并告知被告不在接受被告发送往来函件。而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当面协商解决问题,原告不予理采,直至2021年10月2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收到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再次致函原告,明确告知其派人协商解决退货及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问题,并告知暂停支付货款,原告并不理睬,并于同日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案本律师预测的焦点问题:一是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尾款或者是退还未使用货物并减少价款;二是原告公司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被告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及赔偿应如何计算的问题。


本案历经管辖权异议后,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广州A公司全部诉讼请示,并对重庆B公司的反诉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付。广州A公司在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义务。

二 、办案思路

本律师接受被告重庆B公司的委托时,第一时间进行了案例检索,判决文书网显示原告广州A公司有几年相同的案例,从现有的案例看原告都是在其公司所在地广州起诉主张货款,相关案例的被告方安徽、广西等地,且原告全部胜诉。想帮助被告打赢官司,必须确定好正确的办案思路。因本人军人出身,深知打官司就像打仗一样,必须有几套全面的作战方案,根据对手的情况,作出最佳的诉讼方案。


通过分析原告提交的诉讼资料,本律师发现离开庭只有几天时间了,根据双方合同对于管辖权的约定不明确这一情况,决定首先提管辖权异议,为办理案件争取时间。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举证原告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会增加胜诉的机率,为此必须从举证责任分配着手。如果我被告方提出对于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对于我方十分不利,且司法鉴定对于桶装的硅PU面漆材料不能做到全部尚未使用的400多桶每个批次都鉴定,这样会导致巨额的鉴定费用无力承担。


综合全案情况,我决定从研究原告提交的证据入手寻找办案突破口。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双方签订的《材料购销合同》、供货物流单、收货清单、已付款凭证。经仔细核对原告的证据,我发现原告的供货物流单中其货物的起运点为惠州博罗县,供货单上显示为惠州博罗C公司,也就是说原告供应的货物并不是原告自身的产品,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这就为我办理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


我立即决定诉讼方案:一是在本诉中申请追加惠州博罗C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在本诉中尚未使用的材料作退货处理并减少价款。二是提起反诉,把广州A公司和惠州博罗C公司都作为反诉被告,诉请其2家公司承担违约连带责任赔偿因其提供不合格产品给反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并围绕此思路深入寻找证据,全面准备案件。

三、收集证据

确定了办案思路后,好的律师必定会帮助委托人全面深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我办理案件的习惯是,将了解案件情况的企业员工,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所有人建立微信沟通群,然后与大家在群里沟通交流案件事实,并全面启发大家收集证据,比如合同交易过程中所有的聊天记录,交易达成后所有的货物收发情况,交易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等有交易事实及产品质量问题有关的全部证据逐步要求委托人提供。本案中,我要求重庆B公司将原告交易时提供的全部产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资料都发到微信群里,我认真对交易时原告提供给被告用以证明产品质量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深入的核对,发现出具报告资料的第三方单位其印章有些特别,也就是对于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真伪产生了怀疑,于是我群里跟大家沟通,要求被告公司到出具报告资料的第三方单位官网查证核实,如果官网没有此报告立即与第三方单位电话联系,并将通话录音取得相关证据。果然不出我所料,第三方公司查询回复,原告曾于2018年向第三方单位委托过检测,该第三方单位出具过2018年的报告,但是2021年时并没有接受过原告委托出具报告,也就是说原告提供给被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是原告伪造。我方进一步核实,原告提供的2021年度报告与其2018年度委托的报告编号完全相同,也就年度不同,我们判断原告是用2018年度真实的报告P图复制伪造了2021年度的报告资料然后向被告提供。


有了证明原告提供伪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的证据,本律师判断对于我方取得胜诉又增加了筹码,因为此时证明原告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将由原告来承担,对于我方举证责任是重大的解脱,我方即可以不用申请对尚未使用的留存材料进行司法鉴定,避免承担巨额的鉴定费用风险。


于是,本律师将收集的原告提供伪造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全部证据梳理清单后向法庭提交,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要求法庭向出具报告的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原告2021年度的报告真伪,以便将原告提供伪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事实固定。最终,第三方机构向法院出具了没有为原告出具过2021年度的检测报告。至此,本案胜诉的天平完全倒向我方。

四、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广州A公司与重庆B公司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重庆B公司向广州A公司采购硅PU等材料用于贵州师范大学贵安新区附属高级中学项目施工,广州A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重庆B公司交付335370元货物、2021年8月25日交付278394元货物、2021年9月5日交付19260元货物,重庆B公司已支付货款400000元,尚欠233024元货款未付的事实,有购销合同、微信记录、对账单、重庆B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广州A公司关于第三批2021年9月5日交付货物的价格与《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单价不符,本院采纳重庆B公司的计算结果。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广州A公司交付的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二是如存在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导致重庆B公司的损失如何认定。

一、关于广州A公司交付的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重庆B公司主张广州A公司交付的硅PU弹性剂材料存在不固化、粉化等质量问题,双方共交易1107桶硅PU弹性剂,已经使用755桶,还剩352桶,其中有质量问题的涉及数量无法确认,因为在刷篮球场在不同图层存有质量问题,重庆B公司刷了大概两层,存在不固化的质量问题占操场总面积三分之一(有可能在第一层,也有可能在第二层)。广州A公司则主张材料不固化的原因是重庆B公司在使用产品的沥青基础养护期不够,基础返油导致材料融化。本院对质量问题评析如下:

首先,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重庆B公司关于贵州师范大学贵安新区某高级中学项目场地施工负责人杨某刚是由广州A公司介绍安排的,杨某刚是先由广州A公司预付部分工资,重庆B公司实际支付工资,施工人员长期与广州A公司合作,熟悉原告材料性能特点。根据杨某刚的说明,“涉案场地在使用广州A公司交付的硅PU材料后,在沥青基础上的硅PU,有固化和不固化的现象,在石材沟板盖上的硅PU也有固化和不固化的现象;单独测试时,同一桶材料在沥青基础上施工不同位置有固化和不固化的现象;A公司拉了40桶其他批次材料在场地上做了测试,未出现不固化的现象”。结合重庆B公司拍摄的涉案场地照片及视频,说明在不同测试条件下,排除沥青养护期的不确定项,广州A公司交付的2021年8月9日第一批次、2021年8月25日第二批次的硅PU材料部分存在不固化的问题(续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