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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动态速递: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民法典是党的什么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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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559篇文字

《聊民法典系列》是李立律师的读民法典笔记

聊民法典99: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立法没有实质性变化


先写几句闲话。

我这个读民法典笔记,开始写的时候还是疫情最紧张的2020年上半年,没想到写到了2021年。

今天是2021年的第1天,打字的时候,打出这4个数字2021,还有些不习惯,指尖还没有在键盘上熟悉起这串数字。

昨天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新的司法解释,其中大部分司法解释与民法典直接相关,有部分内容涉及之前已经写过的民法典笔记,稍后待我学习后再另行写一些补充的笔记。今天还是继续按照民法典条文顺序继续。

新年第一天,还是重复一些“关于我在网上分享的这些文字”的特别说明,希望减少一些误会:

  1. 我在网上分享的法律实用类文章里,大部分不能算是我个人的观点。那是法院的司法理解或者是法律学术界的理解。对于律师而言,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重点不在于自己的观点,而在于寻找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法律理解和观点。
  2. 在法律实务方面,值得写写文章或讨论一下的案件或法律问题,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理解没有完全统一的情况,这也是法律在实际中运用的特点,也是这项工作的活力所在。个人和个人观点不同,就算是法院和法院还理解不一致,甚至还有今天与昨天理解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本身是有其合理性的。
  3. 我个人以为,一个较为优秀的法律实务专业人员,对同一个法律问题,要具备在脑袋里同时容纳多种不同的法律观点的能力,甚至是互相矛盾的观点。在法律的实务理解方面,基于社会生活和中国法律的复杂性和变化性,我本人根本没有想过要对某个问题找到一个永远不会变动的所谓的“正确的答案”。
  4. 我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当然是局限的,而且也一定永远是会有错误或不足的。所以,这才需要不断学习思考并实际操作,不断提醒自己更正和升级。这也是我经常写写笔记文章的原因。

下面继续我的读民法典笔记。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与《合同法》相关章节相对照,《民法典》本节内容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调整。

总的来说,在技术合同这个内容上,《民法典》新增和实质调整的内容并不多。

第八百七十八条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

与《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相对照,《民法典》本条内容在文字上有所调整,但是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条中个别词语的解释如下:

  1. “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调查、分析、论证、评价、预测的专业性技术项目。
  2. “特定技术问题”,包括需要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的有关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问题。

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技术服务合同处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可以视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报酬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七十九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或者缺陷,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百八十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本条第一款,是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对照《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九条,《民法典》本条第一款的内容中删除了“和数据”。

这并不是说委托人没有提供必要数据的义务,只是在语义上精简了。必要的资料,当然包括必要的数据。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第三款,是对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的规定。

之所以立法会对这个内容进行专门的规定,主要原因是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成果本身具有某种固有的不确定性。技术咨询报告提供的意见和参考,要落地实施需要技术实施方面的尝试,不能排除因为客观能力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可能性。另外,技术本身是一个带有发展变化的特点,因此技术咨询报告的实际履行很有可能滞后于技术的新发展。

当然,本条第三款也在末尾规定了“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仍是以双方约定为限。

第八百八十二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第八百八十三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八百八十四条 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的是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样品、材料、场地等工作条件不符合约定,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对委托人提供的工作条件予以认可。委托人在接到受托人的补正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并予补正的,发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八百八十五条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一条也有类似立法内容,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这类事项,实践中通常双方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本条规定的规则,适用于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

第八百八十六条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对受托人正常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负担。

本条是《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而新增的立法内容。

第八百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中介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