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网(记者 宋雅婷 实习生 胡缤月)4月23日报道今日,成都国际商事法庭在天府中央法务区举办挂牌运行一周年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记者了解到,成都法院近五年来共受理涉外商事案件593件,其中基层法院受理246件,成都中院受理347件。案件类型分布广泛,集中于合同纠纷领域,涉及案由近90类,其中合同类案件435件。本次发布的案例就是从中评选出10件典型案例。
据悉,本次评选出的案例涵盖了外商投资权益、跨国金融、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案件当事人覆盖了世界主要经济体国家,部分案例还获得了"四川政法五年百佳案例"、成都市政法系统服务项目建设十大典型案例,省市法院系统十佳庭审、十佳文书、优秀文书等多项荣誉。记者注意到,其中德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为成都中院首例依法适用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据了解,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德国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裁决四川某公司向德国某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德国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四川某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某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某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四川某公司拒收相关文书,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179条第3款被视为已送交(对等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双方未明确约定仲裁适用的准据法,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采用邮寄方式送交文书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某公司邮寄开庭通知的收件地址为四川某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四川某公司经办人电话。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法院认为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某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四川某公司或足以推定四川某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应当准许承认和执行。
据悉,本案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国际条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一起典型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中“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善意、合理的解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本案的司法判断和裁决结果,彰显了中国法院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司法风范和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营造了“仲裁友好型”的司法氛围,发挥了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成都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典型案例是公正司法的生动写照,涉外民商事典型案例更是中国司法融入国际司法共同体的重要载体。下一步,成都中院将继续深入实施涉外民商事审判精品案例工程,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导引和示范影响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奋力打造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新高地。
典型案例:
案例1:马来西亚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2:德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案例3:涉外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系列案
案例4:柬埔寨某租赁公司与四川省某建筑公司管辖权异议案
案例5:某BVI公司与扬州某钢管公司、某石油技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案例6:江苏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7:四川某集团公司、美国某科技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8:陈某与某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9: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四川某艾米奇淋自助餐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10:联合利华服务(合肥)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商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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