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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动态头条: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刑事审查报告制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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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深入贯彻省高院“1313”工作总体布局和市法院“1237”总体工作思路,认真落实省高院业务工作“精品工程”、市中院“精品计划”,大力培育一批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的精品案例、优秀文书、典型庭审和高质量水平调研成果,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理论水平高的研究型、专家型高素质法院队伍,全力在推进法院工作现代化新征程上跑出“加速度”。2023年2月,双阳法院制定了2023年度“精品工程”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安排,由院领导、中层正副职、员额法官、青年干警等撰写高质量理论文章、司法改革、司法研究、司法建议、审判案例、裁判文书、庭审视频、调研文章等内容,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教授作为外审专家,在审阅后将文章内容发布在微信公众号“精品工程”专栏,致力为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和精神推动力。



本篇“精品工程”专栏发布由祝仰辉副院长撰写的《浅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一)一文。

刑事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用于说明案情和对案件处理意见的综合性书面材料,写好审理报告是撰写一个优秀裁判文书的基础。祝仰辉副院长根据多年刑事审判工作经验,对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归纳和梳理,将刑事审理报告分为控辩双方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和理由七个方面,该文将分两期发布,本期是第一期,将对前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祝仰辉


祝仰辉,男,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吉林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现任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曾在基层、市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三年,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十余年,长期从事刑事公诉、审判工作。共办理公诉案件二百余件、刑事一审案件三百余件,其中办理无罪案件两件两人,办理了多起社会影响大的故意杀人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大要案。



浅谈刑事案件审理报告的制作

祝仰辉


刑事案件审理报告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制作的用于说明案情和对案件处理意见的综合性书面材料,它既包含案件实体,也包含案件程序,是对诉讼活动、审理过程、案件全貌的全面记载。大部分刑事裁判文书均是以审理报告为基础,可以说没有一个好的审理报告,很难制作出一个优秀的裁判文书。制作出一个好的审理报告后,一个合格的裁判文书也就呼之欲出了。正因如此,审理报告在案件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一个好的审理报告能够反映案件的全貌,理想的状态是不用看卷宗即可了解案件的全部内容,故制作审理报告是刑事审判的基础性工作,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占有特殊重要位置。

一般来讲刑事审理报告包含如下七个要素: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六、需要说明的问题;七、处理意见和理由。下面结合工作实践逐一进行介绍。

一、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该部分内容是审理报告的首部,用于介绍案件控辩双方、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一)需注意的问题

1.被告人的顺序。一般按照起诉书所排顺序排列,而起诉书一般按照被告人的罪行轻重进行排列,但如果合议庭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各被告人罪行轻重与公诉机关指控顺序不一致,应按照所查明的罪行轻重重新进行排列。

2.如被告人系在外地被抓获,且被抓获时间与拘留时间不一致,要注意列明抓获后是否被临时羁押,如被临时羁押在外地,刑期折抵时要以被临时羁押的日期起算。故应特别留意此类情况,以防在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时,错误计算刑期折抵起算日。

3.如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要注意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通知原告人可申请将法定代理人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以维护原告人权益,保障裁判内容的执行。有些案件还存在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不明的情形,此种情况一般是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有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不一致,此种情况是否列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笔者认为应列上,因为此时既然不能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存在被告人限定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为充分保障被告人、原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保障诉讼活动的有效性,提高审判效率,需假设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受限而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当然如法庭最终认定被告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裁判文书中将不再认定其具有法定代理人身份。

4.被告人的真实身份应查清。被告人的身份涉及姓名权,如被告人冒用他人姓名作案,错误认定,不仅会侵犯他人姓名权,亦可能引起舆情炒作,损害法院权威和公信力。如2016年深圳市某区法院就出现一起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导致他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故办理案件时要注意核实被告人身份,不但要看信息是否一致,还要看照片,如无照片或照片不能分辨,还要看有无被告人亲属、朋友的证言,有无当地派出所或基层组织的证明等其他证据。当然也有极少数被告人是无户籍身份、无固定住所、无固定职业的“三无”人员,如穷尽手段后亦不能查实被告人身份,则可按照被告人供述的姓名表述,但需在被告人姓名后加注(自报)。

5.被告人的前科。被告人在案发前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在被告人的自然情况部分进行表述,被告人被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刑都应写明,但不用写明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如有多次犯罪前科,只需写明最后一次前科的释放日期,之前的释放日期不再表述。如前罪是数罪并罚,不需表述数罪并罚的具体内容,只需表述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可。如遇前罪判决主文出现技术性差误,表述不尽准确的,比如将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表述为“罚金2000元”,将“没收个人财产XX元”表述为“没收财产XX元”,为保证判决的严肃性,可直接变更为正确的内容,当然仅限技术性问题,除此之外不能变更。

6.注意被告人的工作单位。被告人的单位如是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的,要注意及时告知单位。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接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五天内告知其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目的是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时规范处理本单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预防和纠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羁押”问题。该规定为办案人设定了通知义务,如未通知,致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因不知单位工作人员被刑事羁押、刑事处罚,而致国有资产流失,办案人可能面临受到追究纪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7.注意被告人是否是中共党员。如被告人是中共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故,如被告人是中共党员,需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生效判决、裁定等送达被告人所在的党组织。

8.经民事调解或原告人因个人原因撤回民事诉讼的,报告中是否列原告人。笔者认为应视具体情况有所区别,如原告人在开庭前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资格在开庭前即丧失,不会再参与其后的诉讼,此时就无必要列其为原告人,只需在其后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阐明即可。如原告人系在开庭后撤回起诉,由于其参加了庭审,为了反映案件审理的全貌,宜将在该部分列出,并在下文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阐明。

9.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在公诉机关移送起诉时应注意审查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如被告人被采取的是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要注意核实公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是否将被告人带到法院,被告人强制措施是否到期,避免出现被告人强制措施到期后脱离监管。如未及时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措施到期后未重新采取强制措施,亦或是采取强制措施后未通知执行机关,被告人在此期间犯罪,办案人有面临渎职犯罪的风险。

10.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有犯罪前科的,要注意是否需要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二)工作小技巧

在长期制作审理报告过程中,笔者总结了如下几个小技巧:

一是可以将各诉讼参与人的联系方式写在各诉讼参与人之后,如被告人被羁押,也可在被告人主要家庭成员后面注明其亲属的联系方式,需要联系相关人员时即可按图索骥,免去翻阅卷宗之苦。

二是如果被告人有特殊情节,可在其后以括号方式注明,如关系被告人量刑情节的累犯、毒品再犯、与本案有关联或能体现其人身危险性的行政处罚,关系到刑期起算的在拘留前被实际羁押的情况,关系到撤销缓刑或假释的缓刑、假释考验期等情节,均可注明,以防在定罪量刑时遗漏。

三是可以充分发掘、利用被告人的简历及家庭成员情况。在制作审理报告时,一般将被告人的简历和主要家庭成员情况列在被告人自然情况之后,被告人的简历、家庭成员可以展现其成长经历、社会关系,可从中挖掘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经济状况,有助于分析案件的案发起因及有针对性地组织民事调解工作。此外,因存在部分被告人户籍所记载的学历与其自述经历中的学历不相符,亦有起诉书记载的被告人的前科情况与被告人自述的经历不一致,也可进行比照,有利于发现问题,为扎实进行审判工作提供保障。

四是要注意核对被害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上内易出现错误,如误把籍贯地认定为出生地,错把拘留证签发时间认定为执行拘留时间,误把批准逮捕时间认定为执行逮捕时间,故需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在判决时出现错误。也可将卷宗中证明上述内容证据的位置标注其后,以便于及时翻阅核对。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该部分内容解决的是案件

(一)易遗漏的内容

1.易遗漏或误写参加诉讼的人员。比如起诉书记载的公诉人与出庭公诉人不一致,在开庭前制作报告时一般会将起诉书所记载的公诉人列为参加庭审的公诉人,如开庭时其他公诉人代为参加庭审,如未及时对报告进行修改,经过一段时间再制作判决书时易将出庭公诉人写错。再比如经过多次开庭,参加历次庭审的公诉人不同,如未及时添加公诉人,也易遗漏。笔者的经验是制作报告时可以将该部分空出,待开庭时及时添加,或在审理报告成稿时注意与庭审笔录比对。总之,只要稍加注意,相应的问题不难避免。

2.易遗漏延长审限、延期审理等与审限有关的事项。上述事项事关审理期限,如遗漏会给人以案件超期的误判,漏写既不利于办案人自己掌握案件审限,也会给其他阅读报告的人带来困惑、误解,同时如这一状况延续到将来裁判文书中,会给社会带来法院违法超期办案的误判,有损法院的形象。

(二)工作小技巧

1.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都带有发回重审的理由,这些理由是重审时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什么、解决的如何,是审理该案的重点,也是阅读、听取审理报告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为了在汇报案件时及时让受众解惑,可在叙述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后,以附注的形式叙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理由、需要补查的内容及发回重审后上述问题解决的程度。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先解决报告的受众最感兴趣的问题,也为后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奠定基础;二是这样处理也符合先提出问题后解决问题的逻辑,使报告行文更符合逻辑,也便于汇报者汇报。

2.可将工作记录放在此处。工作记录可记载承办人收案后至案件审结乃至执行等案件工作的全过程,可以及时、全面反映案件处理的全过程,特别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大量的沟通工作,需要养成制作工作记录的习惯,才能准确反映案件全貌,以便将来备查。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

这部分内容解决的是案件侦破的途径问题。可将该部分内容看作是案件的“引线”,引出下面的案件。大家看一个案件往往先看是谁报的案、案子怎么破的,所以要想让人看明白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几个注意点

一是要叙述得详细,能展开就展开,尽量不用概括性、模糊性的语言。比如侦查机关在书写破案报告中经常用“经侦查,确定某某为嫌疑人”,“经工作,在某某地抓获某某嫌疑人”,到底是如何侦查的,又做了哪些工作,是通过技侦手段,还是通过他人举报,就不清楚了,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看案件其他证据能否证明,如没有其他补强的证据,则需要求公诉机关协调侦查机关出具详细的材料。

二是要注意按照逻辑叙述。该部分内容一般应按照案件

(二)工作技巧

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不仅是案件的“引线”,也有可能是一座“暗礁”,我们的视野不应仅看到案件的侦破过程,还要注意这些身藏海底的“暗礁”,否则就容易“触礁”。下面就数一数可能遇到哪些“暗礁”。

1.对于被告人主动投案的,要高度注意。这类案件可能存在两个“暗礁”:

一是证据薄弱,致使被告人翻供后难以定案。对于被告人主动投案的案件,侦查机关多存有投案即破案的思维,故对这类案件往往不重视收集其他证据,对被告人的供述收集不但少,而且简单,有的甚至只有一次被告人供述。遇到此种情况,需及时要求公诉机关协调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固定、补强证据,以防止案件在审判过程中因被告人翻供,出现定案困难,更防止在案件审结后,被告人翻供而出现错案。

二是被告人“顶包”,致使案件错判。如案件出现被告人不是作案后即投案,而是经过一段时间才投案,且案发现场无他人在场,或在场的人都与其有利害关系,且归案后供述内容概括性强,细节性少,模糊性强,针对性少,重复性强,差异性少,需引起注意。还如案发现场在场人是父子关系,投案的是父亲,事情又系因儿子之事引发,再如案件是交通肇事类等轻型犯罪,车主或乘车人具有一定身份、地位,而投案人是其他人,也要特别注意。如出现上述情形,就要拉响“警报”,注意核实被告人的投案情况,防止出现“顶包”。

关于工作思路,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其一首先核实投案人在案发前后的行踪。如有证据证实投案人没在现场,即可认定其“顶包”。其二如证实被告人在现场或没法证实不在现场,则可分析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一些不易被人知晓的案件细节投案人是否知晓。其三如现场其他与投案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证言,要注意分析证言之间、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必要时可以请证人出庭作证。其四重视对其他证据的搜集,如是否有其他证据没有搜集到案,物证是否送检、送检是否全面,案发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是否有其他见证人。通过上述工作,如没有发现投案人有“顶包”嫌疑,本案也无其他矛盾,则可以作出排除性意见了。

2.对有些出现在破案报告中的关键人员,在卷内没有证言,或已涉及犯罪,但没有移送起诉的,要高度注意。如案件中有些人员在被告人犯罪过程中或在侦破案件中起了作用,但在起诉书或卷宗证据中没有体现,特别是在一些毒品犯罪案件中,公安人员在有人买毒品时将被告人抓获,但购毒人不知所踪,这时就要防止出现诸如引诱犯罪、放纵犯罪等情况出现。为准确量刑、不放纵犯罪,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基本的思路一是发函要求公诉机关作出说明,二是可以以存在利害关系的被告人或被害人为突破口,通过他们来搞清楚上述人员在案件中的作用。

3.对于破案报告与卷内其它证据存在矛盾的,要高度注意。破案报告一般不是孤立的,卷内大都存在与其相互印证的其它证据,如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报警登记簿、接警录音、抓获经过等,这些证据之间如出现矛盾,将可能影响对被告人量刑情节的认定。如在一起诈骗案件中,破案报告和归案经过都记载被告人是到派出所投案,但被告人的一份笔录记载其是到派出所举报他人时被控制,后经过核实,被告人供述的情况是对的。侦查机关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失误,后了解到出具上述材料的人员并非当事警员,再加上是诈骗案件,案件侦破周期长,经手人员多,仅凭未经核实的传言便出具了上述材料。这提醒我们不要迷信侦查机关出具的说明材料,要综合研判在案证据作出判断。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意见。

(一)遵循的原则

该部分内容是整个案件焦点、争点所在,内容叙述的是否清楚、真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否明确,也关系到案件论理部分能否清晰透彻。笔者认为要写好该部分内容,需要遵循“事实部分忠实于原文,意见部分忠实于原意”的原则。事实是指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由于该部分内容是以文书形式出现,即使出现错误,也需文书制作机关更改,故该部分内容需要忠实于原文,如出现错误,需要通知相关人员解决,如对方不同意更改,可以在出现错误的地方用括号进行提示并注明沟通后的情况,以防止翻阅报告的人出现误解。此处的意见是指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发表的辩解,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等,这些意见一般当庭发表,并不以文书的形式体现,再加上有些人发表意见时语言组织不力,口语较多,逻辑性差,如忠实于原文,行文既不严肃,也难合章法,出现此种情况,我们可在保持意见原意基础上进行适当概括、归纳、替换,使之更符合行文的逻辑、语言精确。

(二)工作技巧

笔者将其归纳为三个及时:

1.及时核对法律文书,发现隐藏的瑕疵,并及时沟通。这里的文书是指公诉机关制作的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等,自诉人的自诉书,原告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信大家都遇到过文书存在瑕疵的情况,这些瑕疵有些不会影响审判,如出现对事实认定没有影响的错别字,可在判决中直接改正,但有的瑕疵就可能影响审判,如起诉书遗漏指控事实或指控的事实不具体,有的瑕疵影响原告人的权益,如诉状记载的赔偿低于国家标准,这时就要及时与公诉机关或原告人沟通,询问他们是否变更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诉讼请求。为了不影响庭审,这些工作需在开庭前解决,故我们在接到相关文书后应及时核对。

2.及时核对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发现缺失,及时提醒。俗话说隔行如隔山,大多数原告人对法律并不熟悉,如他们所提供的证据不全面,就要及时指导他们诉讼,以防止开庭时由于证据提供不全而需要再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

3.及时收集控辩双方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核对。控辩双方应该在庭审中当庭发表意见,这些意见是合议庭进行有针对性论理的基础,因此应及时收集。这需要在控辩双方发表意见时进行全面记录,不但需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成员也要记,在庭审后要求相关人员当庭提交书面意见,对于当庭提交确有困难的,要告知他们及时提交与当庭发表意见一致的书面材料,对于提交的书面材料要仔细核对,必要时可与庭审录像进行比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要看是否有签字或盖章,二要看内容是否与庭审笔录、庭审录像一致,防止出现将当庭未发表的意见写入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