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投资标的,不同企业类型的投资标的可能会涉及不同的合规性问题,当我们遇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时,可能需要考虑以下事项:
1)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第6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第20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21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修订)》第2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第3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即,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已由严格的逐案审批制转变为以备案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该转变涉及企业设立及变更全流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即,即使外资低于25%的,也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履行相关程序。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2、经营范围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3、上市发行股票后,其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
4、按规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或对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继续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发行上市股票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0条,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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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Trista 图: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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