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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爆料报道: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关于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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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单位临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上)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庆伟原为北京市海淀区联运公司分公司的上站业务员,负责该公司的货物发送业务,具体包括持票将货物从火车站领出、签收货物并将货物从本单位领出、管理货物的票务等业务。于庆伟与同事林占江及王峰在2001年9月21日将货物从本单位领出后,去北京火车站办理货物托运的业务。二人将货物送往北京火车站的行李车间后,林占江在北京火车站外等候,于庆伟负责办理火车托运的手续。被告人于庆伟趁自己办理货物托运手续的机会,对北京火车站负责办理货物托运的工作人员谎称,单位临时改变想法,想要暂时取回其中4件货物(原本发往吉林和山东),不再办理这4件货物的托运手续,并将此4件货物暂时存放在火车站。之后,被告人于庆伟利用自己手持这4件货物货票的便利,将货物从北京火车站行李车间取出,并通过填充泡沫和砖头的形式装满了三个纸箱,伪装成货物将原来的货票贴上,发送到吉林。趁负责办理托运手续工作人员的不注意,偷偷将一箱准备发出的货物的标签撕下来并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来骗取货物交接的证件,并把交接证上交给公司。之后,将其中的软驱共有20个藏在自己女朋友的家中,其余的货物发往于长江的朋友于永飞的住处。公安机关查获,这4件货物有电脑、声卡、光驱、CPU等,共价值人民币2.152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公诉机关认为,于庆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认为于庆伟是北京联运公司下属的海淀分公司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不是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应当将其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于庆伟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而且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因此,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对本案中于庆伟的行为的定性涉及到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


实践中,单位临时的劳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现象屡屡发生。但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临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尚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不论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享有管理职权的人员还是没有管理职权的人员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要上述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具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职权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