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信用评级业务整体法律风险显著提高,对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评级业务要求亦日益提高,尤其是大公-五洋案件更是开创了评级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先例,但过往研究大多专注于评级机构在公开债评级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却鲜有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产品”)评级业务中评级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探究。
本文以非标产品(具体为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评级业务作为研究对象,对其业务所涉及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和监管法律关系)进行拆分,并结合既往可参考处罚案例、涉诉判决、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每段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我们发现:
(1)合同法律关系中实际暴露的法律风险较小。合同法律关系中存在法律风险主要源于评级协议中评级机构约定义务与其评级作业流程是否匹配、评级人员是否依据严格依据作业流程操作等因素,但经过多年发展,评级机构评级作业流程相对完善、人员素质水平较高,且受评主体与评级机构间一般具有良好的业务关系,或更多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故合同法律关系中实际暴露的法律风险较小,截至2022年3月底,裁判文书网仅有一例涉及评级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非标产品评级业务应属于非证券领域业务,其虚假陈述行为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且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投资者,亦可能来自受评主体。通过非标产品在产品种类、交易场所和主体披露义务进行分析,作者认为非标产品评级业务应属于非证券领域业务,其虚假陈述行为应适用一般侵权责任,但不排除未来立法机构、各地法院对“证券”“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概念进行延展以及扩大评级机构披露义务的可能性。此外,非标产品评级业务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投资者(含委托人),但亦可能因资料
(3)重点关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通过对中国人民银行(非标产品评级业务监管部门)处罚案例分析,作者发现违法行为类型集中于“违反独立性要求”及“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受投资者付费模式影响,评级机构需重点关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针对以上法律风险,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1)评级协议、声明页中明确报告使用人及用途。作者建议参考资产评估报告(同样不进行公开披露)相关措施,调整评级协议、声明页,降低因评级报告不当披露导致的侵权法律风险。
(2)进一步强化评级人员在资料获取、核验阶段的勤勉尽责。为降低侵权法律风险、满足相关监管要求,评级人员需强化在资料获取、核验阶段的勤勉尽责,采用统一口径清单模板、并确保资料获取、留存全程留痕。
(3)完善评级结果反馈安排,强化评级人员合规作业。评级人员需将评级结果反馈至受评主体,或采用其他方式获取反馈信息,并坚持全流程合规作业。
本文源自联合资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