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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专业信息: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的司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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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这是刑事司法必须践行的铁律!



一、无罪推定的含义---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确定为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是无罪推定的必然延伸,是犯罪嫌疑人的当然权利,也是《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不一定要回答侦查人员的所有问题。---“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零口供也是可以定案的。言外之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当然,关键还是

四、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司法的每一寸进步,背后总是血淋淋的教训!当无罪推定铁律被践踏的时候,冤案就会必然产生: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浙江张氏叔侄案、江西省南昌市被关押了 27 年的张玉环案。


无罪推定,这已经是一个公认的铁律了。相关司法文件也三令五申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可是到了实践中,往往就变了样。


我们有时候会《讯问笔录》上赫然写着:

问: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抓来吗?

答:......

问:不是你是谁?

答:......


---这都是从有罪推定的思维出发进行的讯问,折射出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的严重缺陷,以有罪推定抓捕、讯问犯罪嫌疑人,极可能将刑讯逼供常态化,“不打怎么会招供?”如此一来,任何人在他们的眼里,全是犯罪嫌疑人。那我们还有安全感吗?


无罪推定,希望可以流进办案人员的血液里,成为公正司法的生命,保障所有被追诉的人受到公正的审判。愿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张宋标 律师

202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