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8日、29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白东平庭长、罗涛执行长经过2天的努力,成功调解了一件村集体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避免了被执行人企业破产、申请人权益泡汤这种两败俱伤局面的出现。
据介绍,本案中申请方榆阳区某村民小组和被执行人榆林市某房地产公司于2013年签订合资修建合同,约定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实际面积4:6成分配商业、住宅、车位及地下室。
建房期间,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私自将原属申请方的71套房屋出售,导致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形成诉讼。榆林中院2018年4月经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村民小组支付已卖出房屋折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85套房产和商业楼宇等。
5月初强制交付85套房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白东平庭长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立即组织十余名干警对涉案的85套房屋进行了强制交付,并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被执行人称目前公司财务状况较差,希望可以通过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座谈和解本案。经承办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债务很多,如继续强制执行,将会导致其公司破产,不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可能无法保障,还将导致其他连锁反应。
从5月28日早晨9点开始,白东平、罗涛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榆林中院执行局进行调解。因申请人为村民小组,同时涉及其他集资户,人数较多,村民、集资户与开发商对于和解方案难以达成共识,沟通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法官耐心与村民代表及集资户沟通,并要求被执行人尽最大努力筹措资金,最大限度满足村民和集资户的和解方案。
在两位执行法官长达2天的耐心细致析理说法下,终于在29日晚上8点双方当事人形成统一意见:开发商向申请人交付3000余平方米的商业楼宇、分期支付房屋折价款1500万元,同时将在西南新区另一项目的18套房产交付申请人作为赔偿抵充,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握手言和。
在目前榆林的经济环境下,强制执行有时并不适用于确实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在执行中如果一味强制执行会导致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两败俱伤”,更为严重的则会造成其他不良反应,结果是法律效果达不到,社会效果也不好。针对与这种情形,执行法官选择了在强制执行的高压态势下做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沟通工作,不仅可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使得本案妥善和解。(榆林中院 张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