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申税小微梳理了一些目前常见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易错点,小伙伴们,快来了解一下避免中招哦。
Ps:如发现需要修改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修改路径为个税APP—“办税”—“扣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修改和作废”,选择2022年度,进入需要修改项目的填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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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除比例的易错情形
【情形一】同一子女教育信息,扣除比例夫妻双方都选择成了100%。
纠正→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扣除比例选择同上。
应该这么办
具体扣除比例由夫妻双方协商,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扣除或者夫妻双方平摊扣除,进入“子女教育”填报详情页面,修改分配比例或作废该条信息。
【情形二】婚后购买住房的首套房贷利息,在“是否选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选择项,选择“是”。
纠正→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夫妻婚后购买的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一方按照100%扣除,另一方则不能扣除。
应该这么办
经夫妻双方约定后,享受扣除一方,进入“住房贷款利息”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修改”—“修改扣除比例”,扣除比例选择为“否”。另一方如果填报了房贷利息的,则需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三】赡养年满60周岁的父母,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分摊方式选成了独生子女。
纠正→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应该这么办
进入“赡养老人”填报详情页面,点击下方“修改”—“修改分摊方式”。
二、扣除主体的易错情形
【情形一】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都填报了住房租金。
纠正→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应该这么办
由承租方扣除,如果两人均承租,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未扣除的一方,进入“住房租金”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被赡养人填列了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纠正→
被赡养人是指纳税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应该这么办
进入“赡养老人”填报详情页面,作废已填报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赡养老人记录。
三、忘记终止的易错情形
【情形一】子女毕业后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未录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终止时间,继续享受了扣除。
纠正→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应该这么办
选择2022年度,进入“子女教育”填报详情页面,在该条子女教育信息中,录入教育终止时间。如果已确认到2023年度,则在2023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情形二】已还清住房贷款,但未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的贷款期限(月数),继续享受了扣除。
纠正→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应该这么办
已在2022年度某个月份还清住房贷款的,请在2022年度的“住房贷款利息”填报详情页面,修改贷款月数。已确认到2023年度的,还需在2023年度进行作废处理。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