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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科普一下天津涉枪大妈缓刑,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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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赵春华辩护律师徐昕:无罪辩护下当事人被改判缓刑仍有遗憾

1月26日中午11点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改判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前的庭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宣判的那一刻,旁听庭审的赵春华女儿王艳玲痛哭起来,而赵春华本人却较为平静。在庭审一开始,她就表现出了认罪的态度,只是希望法院从轻判处,让自己回家和家人团聚。

宣判后,天津一中院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这份在农历腊月二十九做出的判决,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涉枪”获刑大妈,将会回家过年。

赵春华的辩护律师徐昕告诉看看新闻Knews,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三缓三是相对柔性、有人情味的结果,而且也将积极推动与赵春华同时被捕的另外4名“同行”的案件处理进程。

2016年10月27日,包括赵春华在内的13名天津街头气球射击摊摊主,在当地“治理枪患”的专项行动中被警方带走,其中8人被取保,5人被羁押。

两个月后,5人中的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另外4人则命运悬而未决。

当赵春华被二审改判缓刑后,那4人也相继被取保候审。徐昕判断,他们被判缓刑或者不起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但徐昕也坦言,对于这样一个判决结果他的感觉又十分复杂。赵春华虽然可以回家过年,但她仍是戴罪之身,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不变,与律师团队坚持的无罪辩护相比,仍有遗憾。

而这一遗憾的产生,源于长期存有争议的枪支认定标准。

2001年到2008年,我国枪支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达到16焦耳/平方厘米,2008年之后,这一数字发生了变化。2008年3月1日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将标准进行了修订: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1.8焦耳/平方厘米意味着什么?军事专家朱江明曾向看看新闻knews形容,羽毛球、兵乓球的扣杀,都可以高于这一力度。

枪支认定标准骤降之后,涉枪案件出现大幅增长。2009年到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涉枪案件年增幅达到225%,被告人持有的都是“玩具枪”。

公安部数据显示,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

自枪支认定标准变化时起,关于它合理与否的争论就已经开始,但一直没有形成各方认可的共识。直到2015年4月刘大蔚案的爆发,一个网购仿真枪的小伙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社会问题被掀出来,赵春华案,又让其进一步发酵。

值得注意的是,当赵春华案引发舆论关注之后,湖南株洲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案件当事人叶某网购了一把火柴枪给孩子当玩具,但这把火柴枪被警方鉴定为枪支。去年底,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对叶某提起公诉。今年1月13日,株洲市检察院对外宣布,为慎重起见,指令天元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火柴枪进行重新鉴定、妥善处理。

长期关注此类案件的媒体评论员、法律界人士刘昌松认为,株洲市检察院的做法值得肯定。目前,此案中的火柴枪是以《刑法》来论罪,《刑法》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应保持谦抑性,不到必要时不动用。

但是,重新审查的效果会怎样?刘昌松认为要打一个问号,因为枪支鉴定机构、鉴定标准仍保持原样,那么结果也不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化。

1月16日,公安部官网发布《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仿真枪管理新规定。刘昌松认为,这或许是一个理顺玩具枪、仿真枪和真枪管理的良好契机。

《修订意见稿》第36条和第37条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仿真枪,哪怕数量仅为1支,也是治安违法;但哪怕数量再大,也只是治安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对持有仿真枪的管理则有个怀柔缓冲地带,不是直接予以处罚,而是规定拒不交出才处罚,处罚力度也较小。

刘昌松认为,若这次修法能对仿真枪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再借修法之机进行宣传,让公众形成明确认知,才能既严格管控枪支,又很好地避免“天津大妈”、“株洲大叔”、“四川大尉”等动辄触碰刑网事件的发生。

(编辑: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