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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观点报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怎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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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一)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进行了界定:...(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明确了企业自主进行的内部改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而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不属于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哪些行为属于企业内部改制,如何界定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呢?企业内部改制完全是企业自主管理,自行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合法程序推动的企业性质、管理模式变化,包括合并、分立等。改制后的企业可能会发生股东变化、注册资本变更、名称改变等行为后果。一般程序是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经表决后由企业内部主导推进。如果劳动者因企业改制而侵害了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可据此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以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不受侵害,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而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 ,是政府提出企业改制方案,并推动完成企业性质变化的过程,企业只有配合进行改制而无权拒绝。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属于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的特殊情况,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因此劳动者如果认为改制侵害了自身权益提起诉讼,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释法

案件事实

鞍山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同意实施银座大厦整体盘活方案的批复》,银座大厦整体盘活方案经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鞍山市服务业委员会按照整体盘活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工作,其中包括职工安置。鞍山市服务业委员会于2011年8月30日制定《鞍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并对除涉案13名原告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了安置。吴某自2011年不再上班,2013年5月24日鞍山银座公司在鞍山日报发布公告,通知包括吴某在内的人员务必选择安置方式,逾期视为职工放弃安置,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5月15日,吴某与鞍山银座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8年1月2日至2025年2月1日。2019年7月,鞍山银座公司以吴振连续旷工19天为由,经工会研究决定,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吴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鞍山银座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要求鞍山银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4,250元、待岗期间生活保障金64,980元、失业保险损失27,264元,总计216,494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首先,该条规定是针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特别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属于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的特殊情况,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其次,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改制如果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行为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益发生纷争的劳动关系,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本案中,鞍山银座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经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同意实施银座大厦整体盘活方案的批复》进行整体盘活,内容涉及资产处理及职工安置,并由鞍山市服务业委员会按照整体盘活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工作,除涉案13名原告以外,鞍山银座公司其余人员已经在有关部门的组织下进行了合理安置。由此可见,本案争议系由政府主导,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益纷争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