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倡导骑乘电动自行车
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2020年6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积极倡导骑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积极倡导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二、对于快递、外卖等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企业、行业,骑手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模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鼓励保险公司、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企业采取免费赠送等惠民方式赠送发放安全头盔。
四、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应当积极带头表率,引导所属人员骑乘电动自行车自觉模范佩戴安全头盔,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自觉遵守我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相关规定。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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