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案件已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不支持后,后面其实还有一个复查程序。那么,一个案件如何才能顺利进入复查程序进行审查呢?
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将民事检察监督复查程序写进了监督规则里。而在之前试行的监督规则里,并没有对复查程序的明确规定。所以,纵观全国各省,在2021年8月1日之前,只有安徽等少数省份民事检察部门设置有复查程序。故而复查程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较为陌生。那么,当你收到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文书后,如何确定你还能再通过复查程序得到救济呢?看看下面几个条件。
1、确定你的案件类型是否符合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做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有权申请复查。说明白点就是,你的案件得是民事纠纷,且是对生效裁判结果不服。目前民事执行案件、行政诉讼类案件还未设置有复查程序。
2、确定你申请的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复查。注意,这里一年时间的起算点是不支持监督申请文书上的日期,而非你收到之日起开始计算。与民事诉讼程序中文书生效时间以送达为节点不同。务必注意!因为时间错失复查程序,是很可惜的,实践中,就有不少这种情况。
3、确定你该向哪里申请复查。根据监督规则规定,当你收到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你可以向作出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查。比如,你原来诉讼的生效判决是县区法院作出的,那么你会向县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当县区检察院不支持你的监督申请时,你可以向市级检察院申请复查。又比如,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一般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那么你得先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市检察院不支持你后,你可以向省检察院申请复查。以此类推。
4、确定你的案件是否符合复查的实体条件。根据规定,是当你认为检察院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明显错误时,你才可以申请复查。实践中,虽然你的案件能够满足上述三项形式上的复查条件,但因为民事检察监督一直是“倒三角”模式,省级检察院案件较多,尤其是监督规则将复查程序明确时,复查案件激增。所以,不少地区的检察院在受理复查案件时,一般由控申部门进行初核。如能通过初核,案件才会进入专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部门,具体分到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办理。所以,你在申请复查时,无论是事实、证据还是说理或者材料的准备,都务必提交齐全,不然可能连初核程序都过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