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交通工具越发多样化,极大的促进了人们出行的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不仅有便利,还有大量的交通事故。根据某平台的数据调查,2022年一年我国就发生了7万多起交通事故。其中不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2022年7月15日23时,被告人韩某醉酒后在辽宁省鞍山市的道路上疾驰,在某一个路段处,韩某没有注意到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张某,与张某发生了碰撞,导致49岁的张某当场身亡。
事后被告人韩某由于害怕,还在案发现场周围观望许久。之后,他将车辆开走并藏匿起来。第二天,警方在事发地点调查取证时,遇到了前来投案的韩某,韩某到案后自愿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法院的审理,被告人韩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在交通肇事致张某死亡后逃逸,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满足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由于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交代事实,构成自首;最终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3年。
交通肇事既有行政法上的规定,也有刑法上的规定,这里我们仅就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展开阐述。
我国于1997年确立了交通肇事罪,如今位于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主要介绍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和处罚、交通肇事的法定升格条件和刑罚以及交通肇事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刑罚。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认识交通肇事罪。首先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上,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仅限于驾驶人,如果乘车人指挥驾驶人违章导致交通肇事发生,乘车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违章驾驶行为因是故意心理,对于伤亡等损害结果因的发生则抱有过失心理,才能构成本罪。此外交通驾驶罪发生的场所仅限于公共交通领域,在公共交通领域外因驾驶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成立过失杀人罪。
其次,“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一升格条件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撞了人,将车开离了现场,则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至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被害人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并没有死亡,但是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最终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人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我国《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发生后,不仅不及时救助被害人,反而将被害人藏匿起来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的,造成被害人伤亡,可以判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韩某违章驾驶,撞击了被害人张某,致使张某死亡,构成了交通肇事,而韩某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事后躲藏的行为满足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升格。
自首,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由于特殊自首是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发生的,主动交代自己其他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因此在这里仅对一般自首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般自首的相关规定
通过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行为人要构成自首应当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罪行。自动投案需要行为人在犯罪成立后以及被动归案前做出。
也就是说在被侦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都可以成立自动投案,同时侦查机关是否掌握了案件的具体经过都不影响对于自动投案成立。
案件中往往会发生未成年人或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后,监护人或亲友将行为人送至司法机关的,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构成行为人自首,但是行为人十分抗拒的除外。
而投案的机构除了司法机关,还包括一些非司法机关和与案件有关的个人,例如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到社区居委会投案,或主动向被害人家属投案的。
值得注意的是投案自首需要彻底性,如果行为人投案自首后又逃跑的,则撤销行为人的自首,如果逃跑后又主动自首的则可以恢复自首,同时还构成逃脱罪的自首。
至于如实供述,则需要行为人主动供述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与案件客观相符的主要犯罪事实。(不要求行为人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仅就主要犯罪事实做出供述即可成立自首)
(二)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
肇事逃逸虽然包括了因为想要避免刑事处罚而“逃逸”的行为,但是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归案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自首。先根据逃逸加重情节量刑,再根据自首情节减轻处罚。至于减轻处罚的程度,则要综合犯罪的程度和性质进行判断。
根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自首不能从轻处罚,其中包括罪行极其严重、行为人主观恶意极深、犯罪行为危害性巨大和故意利用自首规则避免法律制裁。
在本案中,韩某逃逸后又主动前往案发现场向警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承担自己的责任,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交通工具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责任。作为驾驶人,驾驶着交通工具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对于酒驾、驾驶过程中看手机的行为不应当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因为一旦因此发生事故,就会造成百分之百的伤害。
如果结果还是不幸的发生了,更需要驾驶人承担好自己的责任,而不是选择逃逸,因为逃逸不仅不能使行为人躲避应有的处罚,反而只会带来更加沉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