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需要持相关证件资料办理下列手续:复婚男女双方持双方的户口证明、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等,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所在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离婚证件。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民法典》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1083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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