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朱郡臣
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在保健食品中的药品成分,却出现在所谓的降糖复合苦荞麦压片糖中。以具有保健需求的老年病人为主要目标群体,利用“植物成分”“不含西药、不是药品”“保健品副作用小”等噱头,吸引并使老年病人信以为真从而购买……近日,北京顺义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荆某、张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年。
据了解,被告人荆某、张某等人于2009年注册成立了A公司,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某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据悉,A公司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不具有经营保健食品的许可和资质,且该公司生产、销售针对糖尿病患者的复合苦荞麦压片糖。该产品由荆某提供配方,张某接受荆某指派,按照配方购进原材料并运至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负责加工生产为复合苦荞麦压片糖。
在北京地区,A公司以每盒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向代理商出售复合苦荞麦压片糖,给代理商的对外销售指导价是每盒498元。自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期间,A公司向代理商出售价值36.3万元的复合苦荞麦产品。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A公司已生产但尚未销售的复合苦荞麦压片糖76箱零324瓶,起获代理商尚未销售的复合苦荞麦压片糖9箱零174盒零77瓶。经鉴定,上述起获的复合苦荞麦压片糖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本脲。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压片糖中检测出的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苯脲的含量与市场销售的西药含量相当,远高于天然苦荞麦中检测出的上述两种物质的含量,荆某、张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顺义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荆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在案冻结违法所得三十六万三千元予以没收;在案扣押涉案食品予以没收。
法官表示,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苯脲均为降血糖药,并非保健品,用药须遵医嘱。本案被告人以销售能够降低血糖的“保健品”为名,在生产的“保健品”中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盐酸苯乙双胍和格列苯脲以达到可以媲美药品的治疗效果,从而对外销售获利,二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老年病人遭受财产损失和身体健康损害。
“此外,本案涉及全链条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生产涉案毒害‘保健品’数量较多,销售金额较大,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荆某、张某共同犯罪从重处罚,充分体现了维护食品安全的精神。”法官提醒,老年人须理智看待保健品,购买保健品时需认准“蓝帽子”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对于效果太明显的保健品应当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