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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事项:
一、自行申报纳税事项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如取得经营所得)。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 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 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 超过 6 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 超过 6 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需补税)。
4、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年终汇算清缴时间
1、纳税人取得 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取得 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3 月 31 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3、纳税人取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 6 月 30 日前。
4、居民个人从中国 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办理纳税申报。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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