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热点

[阅读]新闻盘点: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阅读:

一、土地增值税增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行为增税。
国有土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地上建筑物: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含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着物: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二、土地增值税增税范围特别说明
1、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再进行转让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只对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税。
3、对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征税,对发生转让行为而未取得收入的不征税。
三、对于增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合作建房: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自用的,暂免;建成后转让的,征税。
2、房地产交换: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免征)
3、房地产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后看产权是否转移,以房地产抵债,征税(抵押与抵债)
4、房地产出租:权属不变更,不征税
5、房地产评估增值:产权未转移,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也未取得收入,不增税。
6、国家收回房地产:权属已变更,原房地产所有人也取得了收入,但按照规定,免征税。
7、代建房行为:产权未转移,不征税。
8、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该征税。
9、房地产继承:指房产的原产权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死亡以后由其继承人依法承受死者房产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与征税。
10、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只包括以下两种: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地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注意:赠与至亲,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地产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注意通过机构,赠与形式:公益赠与)其他赠与,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