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悬 赏 公 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信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金讯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尹凯、张华、康景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济南金讯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尹凯、张华、康景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东省阳信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济南金讯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小辛庄居委会对面。
被执行人:尹凯,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于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张华,女, 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燕家乡张迈范村。
被执行人:康景锋,男, 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闵子骞路60号2号楼。
执行案号:(2015)济中法执字第355号
执行依据:(2012)济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1239.56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济南金讯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尹凯、张华、康景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531-、
联系人:肖法官
执行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编辑:张罗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