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外进行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自2018年12月1日起,经过高法、最高检联合下发的决定,刑法中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指的是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满五十万元。
据此,我们能推理出构成恶意透支的前提条件,是自己借款逾期的行为是否满足了以“非法占用为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持卡人是否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考虑其信用记录、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具体的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真实用途、透支后的还款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以上情节来作出判断。不得仅仅单纯依据持卡人没有按规定还款的事实来认定其为以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满足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条件,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到期无法归还欠款的;
(二)持卡人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到期无法归还欠款的:
(三)持卡人在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来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持卡人透支后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方式,来逃避还款的;
(五)持卡人通过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持卡人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其实大部分的卡友都不会构成恶意透支,多半只是催收吓唬人的手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