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容留他人吸毒案,法院判决:胡某(17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7月23日,肖某、熊某、龚某(17岁)等人在毒贩陈某处购买了一些毒品,因找不到地方吸食,三人来到好友胡某的出租房门前,并和胡某说有“好玩的”,胡某领会了好友的“意图”。而后,四人一同在胡某父亲为其租赁的房屋内使用自制的“冰壶”将所购毒品吸食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被告人胡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万玉琪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