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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热点头条:透支信用卡怎么办理,信用卡诈骗罪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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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逾期不要惧怕,守法懂法才能避免刑罚。信用卡诈骗罪,想犯也并不容易,需要主观客观一致才能构成,不可单纯因为客观而归罪。也就是说,如果你主观上并无“信用卡诈骗”中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并未“恶意透支”,那么,无论你信用卡本金欠款有多少,都无法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文非常实用,请收藏,以备不时之需)

2018年关于颁布《法释〔2018〕19号》的公告

戴律师讲法:如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涉嫌信用卡诈骗;若要避免被认定,须理清两大核心问题,即透支的用途和透支后的表现

逾期后,总是会内心惶惶不可终日,生活在无良催收的阴影中。虚假律师函、拘留通知、传票等资料总伴随着每一个债务人。诚然,众所周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如果信用卡逾期超过5万元,被有效催收2次,逾期超过3个月,即可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

但是,并不是所有透支均构成犯信用卡诈骗罪。理清以下两个核心问题,评估自身实际情况,即使透支也无须过分担心,努力赚钱,清偿债务,迎接轻松人生。

(一)即使透支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的“四大用途”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规定,简而言之,就是“合法透支”。信用卡的主要功能就是“透支消费”,由此可知,利用信用卡实实在在的透支消费,在主观上就完全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就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条件。

戴律师通过对上百个被判无罪的信用卡涉刑案件做了归类,在归类中发现,以下几种情况即使透支后逾期,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分别是:看病买药、子女教育、生产经营(原料、商品等交易以及发员工工资)、合理消费。

前面三项均较好理解,但是对于合理消费,很多人无法清晰的判断。诚然,对于富豪,可能一餐过万也算合理消费,到底如何衡量是否属于合理消费?

透支看病,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程某军信用卡诈骗案(2019)”中,其名下一张卡透支用于给母亲看病,另一张卡发生的大部分消费用于超市的食品及药店的药品购买。虽然两张卡的透支额度均超过5万元,但因其一张卡透支用于看病,另一张卡用于合理消费,因此其并未被判信用卡诈骗,免于刑事处罚。

合理消费,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肖某花信用卡诈骗案(2020)”中,其名下有一张信用卡透支14万元,透支都用于高档化妆品和皮具、服饰的购买。但是,肖某花在生意未失败之前,资产庞大,收益较高。而且,此卡是在其具备偿还能力的时候透支,因此,最后的判决中此卡的透支额度并未被计入量刑。

戴律师告诉大家的是,依法治国在我国并非是一句空话,刑法也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法律这个上层建筑也在时刻变化。任何法律条款都需要辩证的去领悟,懂法才可能避免因违法而产生的恶果。

(二)透支后的表现要注意:六大表现必定涉刑

有些朋友害怕接催收的电话,有些朋友却又非常感性,“我被催收搞得没脸面工作生活,我要换个催收不知道我的城市”。这些都是错误的做法。而以下六大表现,只要透支逾期后出现一定涉刑。分别是:(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理发店主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中,陈某犯了以上六大表现中的(1)、(3)、(5)三项,即明知其家庭已经负债近240万元,仍然透支信用卡19万元,这犯了(1)项;透支后,受不了催收的骚扰,举家迁往成都,且将手机号码停机,也不告知银行行踪,这犯了第(3)项;透支信用卡近20万,投资到消费返利平台,而平台被判定为非法集资和传销,这犯了第(5)项。因此陈某被判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宣告判有期徒刑。

本篇判例非常具有代表性,请认真阅读。

理发店主陈某信用卡诈骗案(2019)

陈某,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籍贯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

陈某文化程度比较低,因此年轻时便在“理发店”当学徒,与理发师学习美发技巧。出师后,陈某自己开了店。期间认识了前来剪发的吕某,后两人自由恋爱,结婚生子。

结婚后,其丈夫吕某向陈某学习美发技巧,两人开始合伙经营美发店。直到最后,美发店经营的比较稳定后,陈某让其丈夫吕某带几个美发师经营,她自己又在美发店旁边开办了一家美容店。

因为夫妻二人用心经营,生意越来越好。期间门店也升级了几次,各类美容美发设备也购置了不少,在周边社区越来越有名气。在这期间,二人购买了房产、汽车等,好像一切都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云联惠被广州警方捣毁

丈夫迷上消费返现,投入全部身家

但是其丈夫在此期间迷上了消费返现这一类似传销但更像赌博的模式。用户可以从云联惠消费返现平台购买产品,也可以将自己要买的产品反向挂在平台,再从平台购买。之后平台承诺100%返还,非常具有诱惑力。但是返还有条件,需要分多年多次才能全部返还。但是,在返现的同时还可以向下级成员推广,推广的人数越多,返现速度越快,且可以赚取额外的推广提成。

随着吕某的深入了解,吕某决定去云联惠平台总部参观。参观结束后,吕某信心大增,且有了更大的计划。其准备将身边朋友的钱都归集起来,转入消费返现平台后,让平台代其购买当地的商铺。购买后用返现的钱再次购买其他的商铺,这样就可以通过消费返现平台一步步提升其资产规模。

因此,吕某说服美发店员用工资参股。然后又将自己的和陈某名下的信用卡一次性套现,之后又寻找自己老乡、亲属等,共筹集约240多万元,一次性转入消费返现平台,并且将商铺的资料一起挂到平台,希望平台能够助其“实现梦想”。

但是事与愿违。在吕某的期待中,云联惠消费返现平台因涉嫌集资诈骗而被警方一举抓捕,平台停止运营。吕某投入的240多万打了水漂,亲友们纷纷都向其追债,员工们也因为拿不到工资而集体起哄,砸了夫妻二人所经营的美容店及美发店后各奔东西。

透支数额较大迟迟不还,立案后被传唤

被吕某一次性套现透支了的信用卡是陈某在2012年向中国银行绵阳高新区支行办理。因为其夫吕某投资云联惠平台被骗而欠下巨额债务,再加上门店被员工打砸无法再次经营,陈某并无能力偿还。该卡共欠本金192672.64元,利息23041.55元,违约金22105.06元,共计237819.25元。

因所欠款项数额较大,且银行已经很长时间没能联系到陈某,因此中行绵阳高新支行向四川省成都市分行请示后,由成都市分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根据陈某在申请表上所留的紧急联系人电话,公安机关与陈某取得联系,得知其已在成都生活。因此,成都市公安局对其依法传唤,要求其前往交待犯罪事实。之后被取保候审。

因证据确凿,被提起公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当地法院公开开庭审判。

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清出庭支持公诉,指控:

被告人陈某在高新区中国银行申办了一张卡号51×××51的信用卡。后陈某在明知其夫有大额欠款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多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96672.64元。中国银行委托催收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陈某还款,但其拒接电话,逃避催收,两次催收后经过三个月,陈某仍然未归还欠款。

因此,指控陈某: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行绵阳高新支行工作人员张某群质证:

刚开始逾期的时候陈某还接电话,后来打了几十次电话都没人接,再之后就停机了。我和同事杨某锋两人前往其美发店寻找,发现店面已经破损至无法营业。向房东咨询,房东说因为欠租离场很久了,也并不清楚下落。同时在走访中了解到,陈某与其夫民间债务至少在240万以上。

陈某辩称:

因为原来不懂法,并不了解透支信用卡会犯罪。所以,我属于偶犯、初犯。同时,我已经在开庭审判前清偿所有本金。因此,请求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陈某在高新区中国银行申办了信用卡。后陈某在明知有大额贷款及债务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多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196672.64元。之后,中国银行委托催收人员多次电话催促陈某还款,但其拒接电话,逃避催收,两次催收后经过三个月,陈某仍然未归还欠款。被害人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银行卡部委托员工到成都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到案接受调查,由成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大队负责对其调查,陈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后被告人陈某向中国银行共计还款人民币197143.19元。

法院一审判决观点:陈某因只偿还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并未能全额偿还,不宜免于刑事处罚。判犯信用卡诈骗罪,但可适用缓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且已归还所欠银行借款,请求对其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尚未归还银行滞纳金和利息,未完全消除不良影响,不宜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已归还所欠银行信用卡本金,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陈某及辩护人称:

  1. 陈某因公司经营和个人生活需要办理信用卡,其未能归还欠款系因公司经营失败、家中母亲病重,无力偿还并非主观上不愿偿还,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
  2. 且陈某已偿还所欠本金,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陈某免于刑罚的意见。

法院二审判决观点: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陈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陈某已归还所欠信用卡的本金,犯罪情节较轻,认罪及悔罪态度好,可对其适用缓刑。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陈某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的上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中国银行提供的报案材料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陈某通过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能按期偿还,经发卡银行多次电话催收仍不归还;上诉人到案后对其搬离原住址未告知银行一事亦供认不讳;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证实陈某在无力偿还透支款后通过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对其科以刑罚,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陈某免于刑罚的意见,法院认为,虽然陈某已归还透支的本金,但原判也已根据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评判,原判量刑适当,故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