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司法部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条件,申请程序、享有的待遇以及退出机制。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如此宽松的准入条件难以保障引进人才质量。
也有人担心,这些人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同时,是不是也意味着拥有超国民的待遇。之前,山东某大学给留学生配学伴的事情就闹得沸沸扬扬,外国留学生街头五次推搡交警,只是受到了批评教育的事情,也引起热议。
01
永久居留并不是新鲜事物。
1985年出台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首次使用“永久居留”的表述。
2004年8月,出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确立了永久居留证制度。
2016年,出台《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和落实永久居留资格待遇。
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后,享受的待遇是非常多的。按照现有的规定,至少包括——
1. 持证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本人护照和永久居留证出境入境。
2. 持证可以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
3. 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可按规定参加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
4. 在购房、办理金融业务、申领驾照、子女入学、交通出行、住宿登记等方面依法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5. 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工作,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乡居民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等
上述规定,基本上覆盖了日常生活的全部重要领域。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后,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待遇,子女可以入读公立学校等等。
02
门槛较低不是好事。
设立永久居留制度的目的在于引进专业人才,壮大人才发展队伍。
关键点是引进的必须是人才而且是专业人才,“洋垃圾”并不在此范围。所以,较高的门槛和严格的筛选就非常有必要。
如果不把口子扎牢了,严格控制质和量,堵住链条式家族式的涌入,将会有一大批在本国发展不咋地跑到中国成为座上宾的人出现,可以说“腾笼换鸟”这个词充分传达了公众的担忧。
之前就有报道,备受追捧的“金牌外教”仅有初中学历而且还有案底。有些外教竟然有性侵前科,这样的人如果申请永久居留,不严格把关,结果可想而知。这样的人获得永久居留资格,不仅挤占和浪费社会资源,还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引起激烈讨论,主要还是在于人才引入的门槛较低。
以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第一款为例——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根据2004年出台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必须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才能申请。而新的征求意见稿只要求具备博士研究生学历即可,”知名高校“的规定则过于模糊,不利于统一标准,容易被钻空子。
又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根据2004年的规定,在中国合计投资200万美元以上,可以申请永久居留。综合考虑经济的发展和汇率等因素,不难看出相对之前宽松了许多。
又如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上述规定都是“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因此,对于违法和故意犯罪的外国人,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永久居留资格。这一规定,与人才引进的初衷有出入。上述规定,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更改调整。
03
一点想法。
这次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质疑浪潮,根本上还是对人才引进制度过于宽松的担忧。我们不排斥国际化专业人才,中国的发展需要人才队伍的壮大。
但中国不是筐,什么都能往里装,有必要通过设计严格可行的标准过滤掉“洋垃圾”。
对于永久居留这件事,支持和反对的人都能找出很多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但是,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有一点共识还是要有的——引进人才,拒绝垃圾。因此,高门槛、严执行尤为重要。
减少国内人才流失,是否比舍近求远拉人加入更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