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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追踪信息:聊城市交通违章查询,聊城3名干部酒驾醉驾被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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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驾“罚”!第二次酒驾“拘”!酒驾被查一次,按理说应该长记性了,可偏偏有人不仅没有汲取教训,而是再次选择了酒后驾驶,执迷不悔的后果就让蜀黍来告诉你。

案例一

陈*存,男,58岁,现住山东省聊城市经开区。2020年10月13日14时22分,陈*存驾驶车牌为鲁P20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双力西路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四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09月04日23时29分,陈*存驾驶车牌号为鲁J49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滦河庐山路路口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陈*存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存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王*双,男,61岁,蒋官屯街道人。2010年08月25日14时30分,王*双驾驶车牌为鲁POD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东环路 (开发区段) 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交巡警支队执勤五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3年01月26日15时19分,王*双驾驶车牌号为鲁PCE8**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华山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64mg/100ml,嫌疑人王*双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王*双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双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张*进,男,38岁,朱老庄镇人。2020年07月17日00时48分,张*进驾驶车牌为鲁P93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254-85公里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10月14日23时01分,张*进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海河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51mg/100ml,嫌疑人张*进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张*进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进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郎*桥,男,58岁,闫寺街道人。2022年10月02日18时00分,郎*桥驾驶车牌为无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财干路鲁化路路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执勤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3年01月11日15时16分,郎*桥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发区段) 花园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20mg/100ml,嫌疑人郎*桥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郎*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王*钢,男,46岁,梁水镇人。2021年04月29日23时39分,王彦钢驾驶车牌为鲁PCJ5**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昌路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执勤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11月06日21时58分,王*钢驾驶车牌号为鲁P11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海河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56mg/100ml,嫌疑人王*钢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钢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吕*,男,31岁,温陈街道人。2021年06月01日00时36分,吕*驾驶车牌为鲁P63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706-2公里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聊博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08月06日21时52分,吕*驾驶车牌号为鲁P516**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黄山辽河路口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76mg/100ml,嫌疑人吕*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2022年10月04日17时28分,吕*驾驶车牌号为鲁PMB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东昌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查询及询问时使用了执法记录仪。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69mg/100ml,嫌疑人吕*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吕*再次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吕*再次酒后驾车给予其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吕*再次酒后驾车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吕*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案例七

杨*付,男,60岁,新区街道人。2021年08月08日21时13分,杨*付驾驶车牌为无的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黑龙江路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聊夏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11月13日15时51分,杨*付驾驶车牌号为无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花园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71mg/100ml,嫌疑人杨*付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杨*付再次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杨*付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曹*杰,男,37岁,范寨镇大纸坊头村人。2019年04月29日20时52分,曹*杰驾驶车牌为鲁P92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黄山路星光路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11月04日17时56分,曹*杰驾驶车牌号为鲁P8K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东昌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22mg/100ml,嫌疑人曹发杰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曹*杰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曹*杰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周*勤,男,53岁,蒋官屯街道李行村人。2017年09月16日17时30分,周*勤驾驶车牌为无的三轮汽车行驶至省道706000公里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05月15日15时55分,周*勤驾驶车牌号为无的三轮汽车行驶至新东环蒋官屯路口时,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醉驾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23年01月15日16时03分,周*勤驾驶车牌号为无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段) 蒋广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62mg/100ml,嫌疑人周*勤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周*勤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勤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徐*虎,男,32岁,蒋官屯街道姜韩村人。2018年07月27日22时05分,徐*虎驾驶车牌为鲁P80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发区滦河路燕山路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四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23年01月15日16时34分,徐*虎驾驶车牌号为鲁P929**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 (开发区段) 蒋广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50mg/100ml,嫌疑人徐*虎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徐*虎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张*冠,男,38岁,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天宝镇东峪村人。2018年06月24日21时53分,张*冠驾驶车牌为鲁J2W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昌路庐山路路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蒋官屯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18年07月09日16时46分,张*冠驾驶车牌号为鲁J2W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706-20公里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2023年01月15日22时22分,张*冠驾驶车牌号为鲁J2W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发区段) 黄山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31mg/100ml,嫌疑人张*冠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张*冠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冠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许*盈,男,35岁,东城街道军王屯村人。2022年08月04日00时31分,许*盈驾驶车牌为鲁P50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张飞工业园区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旅游度假区大队聊阳警务工作站民警现场查获。2023年01月14日01时11分,许*盈驾驶车牌号为鲁P50G**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海河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结果为40mg/100ml,嫌疑人许*盈对此次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以上事实有许*盈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许*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侯*科,男,58岁,间楼镇三教寺村人。2017年03月20日25时36分,侯*科驾驶车牌为鲁P91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光岳路黄河路路口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2年08月20日00时24分,侯*科驾驶车牌号为鲁P91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经济开发区庐山滦河路时,因实施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以上事实有侯*科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当事人询问笔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侯*科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只要有一次酒后驾驶处罚记录,在以后任何时间内再次因饮酒驾驶被查获,都属于“二次酒驾”!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