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三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近日,《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正式公布,自2020年3月8日起施行。女职工从经期、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各种假期和待遇,《特别规定》均予以明确。
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关于产假,《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有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孕期女职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在劳动时间内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轻劳动定额;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时间按照病假处理。
每年一次妇科检查,计入劳动时间
《特别规定》全文共二十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于经期女职工,所从事劳动需2个小时以上连续站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时间。用人单位为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卫生费。
《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实际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女职工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女职工提供福利性1至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常见病筛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潇湘晨报记者张沁长沙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