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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业解说:河南工商局企业年检,年审书面审查自评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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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实君按:继今年3月河南省担保公司的监管权转移到省政府金融办之后,担保行业迎来首牌照大审查。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官网4月23日发布通知,2012年河南省对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目前已满3年有效期,须重新换发许可证。许可证换发工作将与2014年度行业年审工作同步进行。

为减轻担保机构负担,保证银担合作的连续性,目前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或因换发后有效期未满3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可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通知全文附后)

《通知》对申请换发和延期许可证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机构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被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是高风险的,或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八不准”的;以及“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的40%交由银行托管”的担保机构,均不予延期。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监管部门将对申请延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审查,分别在本地电视台和监管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审查合格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5年9月30日。

好吧,在经历过持续几年的担保风波、担保风云乃至担保风暴之后,河南的担保公司终于要逐步规范了!

投实君露出欣慰的笑容--此处应有掌声~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做好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工作的通知

豫政金〔2015〕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金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省直管融资性担保机构:

2012年,我省先后对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颁发了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目前已满3年有效期,须重新换发许可证。许可证换发工作将与2014年度行业年审工作同步进行。为减轻担保机构负担,保证银担合作的连续性,经研究,拟对到期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进行延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期范围

2012年1至4月份首次取得《经营许可证》已满3年,包括首次取得后,因变更换发后有效期未满3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可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

二、延期条件

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许可证》暂缓延期或注销:

(一)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机构认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被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认定是高风险的,或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的。

(三)存在违法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八不准”的。

(四)拒不配合监管部门监管,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期限内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的40%交由银行托管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融资性或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申请程序

(一)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营许可证》需要延期延续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不再延续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注销《经营许可证》。

(二)监管部门严格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监管部门对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审查并填写《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查意见表》(附件2)。

1.县(市、区)监管部门对申请延期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审查,分别在本地电视台和监管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在审查合格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

2.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和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八不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分别在当地主流报刊和监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对各地上报的《经营许可证》延期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分别在主流新闻媒体、河南省政府金融网进行公示。

(三)《经营许可证》延期。公示无异议的,有效期延至2015年9月30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延期期限内如因行业年审不合格或出现其他应当收缴《经营许可证》的,属地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关要求

此次《经营许可证》延期,坚持属地管理、层层把关、严格标准、严格审查、严控风险、扶优限劣的原则,合格一批、办理一批。

(一)认真组织。各地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经营许可证》延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二)严格审查。各地监管部门可采取材料审核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等方式,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把好审查关。

(三)协调配合。此次《经营许可证》延期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或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及时上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务于5月20日前将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延期事宜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同时报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查意见表》。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延期。

(五)责任追究。各地监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把《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查工作分解到部门、细化到人员;要强化问责,对不负责任造成重大风险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融资担保处 孙永胜

联系电话:0371-

附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延期审查意见表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