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合法的婚姻才能组建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的准则便是双方对于婚姻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真实的,一旦在结婚时存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其婚姻的效力便有待认定。无论是先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均明确结婚应当遵从结婚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文根据笔者在代理的一个因胁迫而撤销婚姻的案件中对相关法律、案例的检索对“被胁迫情形下的可撤销婚姻”进行法律分析和实践分享。
一、胁迫情形下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胁迫婚姻可撤销制度基本沿袭了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法律上对受胁迫情形下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仍然存有很多问题,很多当事人在受胁迫结婚后以为只能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关系,很少会想到可以撤销婚姻,而且在实际操作当中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胁迫,被胁迫结婚的证据如何固定、受到胁迫之后如何去撤销都很难确定,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较少,大部分当事人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保险起见而选择了离婚。
二、被胁迫可撤销婚姻的构成要件
1、什么样的胁迫行为构成可撤销婚姻里的胁迫
(1)做出胁迫行为的是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被胁迫的人可以说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2)胁迫者具有胁迫的故意,使婚姻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
(3)胁迫行为是以婚姻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利益造成损害相威胁;
(4)受胁迫和登记结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结婚是因为他人的胁迫行为产生恐惧而不得不结婚。
2、支持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五--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案
案情简介:
女孩周某在母亲安排下和付某相亲,双方是远房亲戚且男方家境较好,所以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和付某登记结婚。在周某明确拒绝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周某带回家,以死相逼,表示周某如果不和付某结婚就将她赶出家门,周某因为害怕家庭关系破裂以及母亲寻短见,不得已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内,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周某多次想离婚但是其母亲不准,周某和母亲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后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乙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加以胁迫、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死相逼,导致周某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和付某结婚。周某母亲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行为构成胁迫,判决准予撤销周某、付某的婚姻关系。
裁判要旨:
结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一方被亲属胁迫,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另一方对胁迫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笔者在2022年承办的一个因受家人胁迫结婚,最后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撤销婚姻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女方李某在家人的介绍下相亲认识了男方陈某,男女双方并无感情基础,了解甚少并且李某无任何感情发展的意向。但是因为陈某家庭条件比较好,李某父亲一直逼迫其与男方相处,多次以断绝父女关系、到李某工作单位闹事、自杀等理由相威胁。后李某无奈,2022年6月和陈某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双方一直分居,后来陈某和李某发生矛盾,李某说出被逼迫结婚事实。
裁判结果:
该案件在盐都法院进行诉讼,随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确认了双方婚姻因胁迫而撤销。
(4)马某与郑某撤销婚姻纠纷案-(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要旨:
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誉、身体健康及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和其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受胁迫一方在向法院请求撤销被胁迫的婚姻时要注意自己的举证责任,要就受胁迫的事实主张,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下面是一个因无法证明受胁迫事实而没有被法院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
案情简介:
戚某和李某在2012年网恋后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双方自愿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约定双方婚前取得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人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后在一次双方争吵中李某提出当出同意结婚是因为戚某在婚前欲将双方的关系以及李某怀孕的事实在李某所在的工作单位、网络上进行散布相威胁。
裁判要旨:
本案不存在“胁迫事实”。首先,戚某并没有在李某工作单位和网络上散布相关情况;其次,戚某在本案中与李某协商如何解决孩子问题符合道德和法律范畴;最后,从双方在婚姻登记时对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可以看出,双方在登记时能够理性判断、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进行婚姻登记也是利益权衡之后的自主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李某迫于一定压力和戚某结婚,也是为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选择,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存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胁迫”情形。
以上的案件均是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进行撤销婚姻的案件,但是很多当事人都会有个问题: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是否可以拿着证据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还是只能走法院诉讼进行撤销?
三、被胁迫情形下撤销婚姻的方法
实际上,先前的《婚姻法》在胁迫婚姻的撤销途径上存在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共同撤销的“双轨撤销制”。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双规撤销制”存在很多弊端,《民法典》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婚姻进行登记,即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双方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双方解除负其权利义务关系。而因胁迫结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时,必然要对婚姻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且很多情况下会牵扯到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赔偿损失等专业的法律问题。婚姻登记人员由于很多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并不能进行专业的审查判断,不但容易误判还会增加工作负担,而且极有可能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介入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民政机关必然成为被告,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纠纷解决效率。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婚姻案件当中当事人行使的权利同样也是一种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往往关系到多方权益。所以,为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以及对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考虑,婚姻撤销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民法典》对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上做了修改,原《婚姻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民法典》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出这个行使期限的,受胁迫一方不得再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并且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