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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集大成者。民法典反映市民社会中的各类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以民为本,回应社会现实。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个关于“不当得利”的案例,一起来学习吧~
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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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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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施先生在晋江做化工生意,通过电脑网银转账支付货款。在备选收款客户中,贵州收款人和福州收款人的两个名字只差一个字,他匆忙之中勾选了福州收款人汇出250万元。汇错钱后,福州收款人不还。施先生报警求助。核实情况后,晋江民警快速介入调查,联系了收款人,但对方口头答应退款,却迟迟没有行动。民警数次催促无果,决定找福州警方协助。福州警方也迅速行动,派出民警找到收款人,当面晓以利害。第二天上午,施先生收回250万元。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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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福州收款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并且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本案中,应当审慎认定福州收款人构成侵占罪或敲诈勒索罪。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汇错款是典型的不当得利,不属于以上犯罪对象。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