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在执行一项加工贸易项进口料件申报过程中,由于业务人员工作疏忽,向海关传输的部分电子数据不准确,现在被海关稽查认定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请问我们公司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综上所述,贵司向海关申报时传输的部分电子数据不准确构成违反以上海关法律规范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可由海关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分别委托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某报关有限公司、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P海关申报进口7批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XXXXX56431、XXXXX00410、XXXXX48116、XXXXX73234、XXXXX03209、XXXXX13037、XXXXX66210,申报商品名称乙腈,商品编码90,案值共计人民币CIF1538299元。经调查,该批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名的化学品,CAS编号为75-05-8,进口时需要实施商品检验,当事人进口申报时未对该商品申报检验。稽查发现上述商品已全部被当事人使用完毕。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问笔录、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技术说明书以及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本案中,当事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申报进口7批乙腈,经海关调查,以上商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名的化学品,进口时需要实施商品检验,当事人进口申报时未对该商品申报检验,构成违法。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发生于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间,应当适用违法行为时有效法律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予以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未报检商品案值为人民币CIF1538299元。
综合上述,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三条之规定,P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384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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