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按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企业,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先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方可去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企业可凭营业执照直接去海关办理相应手续,此举一方面促进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服务和监督;另一方面大大简化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办事流程,降低了外经贸企业的办事成本,助力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业务。
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商务部门将把重心放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将实施市场禁入,并通过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记录,联合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促进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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