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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事内幕解答:离婚案原告经典陈述,原告自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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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涉及口头协议、一方两年后才签字的补充协议、原告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案外人再审等不常见的问题,比较有意义】

被告与原告原为同居关系。2012年双方签订《分居协议》,约定被告处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是大股东的某家公司名下的资产,得款后立即支付500万给原告。协议签订之后,被告很快就将公司名下的土地资产进行出售,并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土地转让款转到被告个人名下,之后又在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该协议原告并未签字,而是在2年后起诉之前才签字。2017年原被告双方又口头约定将公司资产处理后全部款项均归女儿名下作为教育基金,但是该约定双方均没有任何的证据可以证实,如果一方不予以认可,另一方基本上不可能举证证实。

2018年原告以《分居协议》及《补充协议》为依据,起诉被告主张本息合计900万元,其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除写清楚《分居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之外,还明确写到“在2017年双方口头协议将***资产处理完所得的资金全部归女儿***名下作为教育基金”,开庭时被告对该口头约定明确予以认可。

【着实不明白原告为什么要把口头约定写上去】

一审判决对该口头协议没做任何评判,但认为原告在2年后才在《补充协议》上签字,该《补充协议》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0万元。原告不服上诉,被告服判。二审以《补充协议》上注明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为由,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息合计900万元。

【至今不能理解为什么一方两年后把名字签上去,会有效?万一是个买房协议,卖方不赔死了?】

【有意思的是原告的代理律师就是之前被告在另案起诉其他公司主张土地转让款的代理律师,对被告之前的诉讼一清二楚,并在后面的诉讼当中使用当时的部分证据。】

二审判决后,原告很快就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在另一法院起诉土地转让款案件,经过2年的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款刚一到法院就被冻结、划扣到一审法院。

之后,公司以涉案款项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公司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接到法院缴费通知后,因无钱缴纳诉讼费,转而由申请再审。

【实际上案外人在提起执行异议被驳回之后,如果认为原判决损害了其合法利益,是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只能提起案外人再审申请。】

在这过程当中,被告的再审申请已经成功启动,并裁定提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在公司申请案外人再审的过程当中,窗口第一次不收材料,让去高院,当时没准备只能回来找到法律依据。经过确认应该是向中院申请的后,第二次再提交时,窗口收了材料,但过几天又通知说应该去高院申请,要求把材料拿回来。再次跟窗口的工作人员沟通,最后同意帮再问下负责审查的法官再定,几天后接到电话通知去拿回材料。到窗口后不死心,试图再说服窗口的工作人员应该是由中院受理,工作人员见状只好又再给主办法官打电话。在直接通话之后才搞清楚,原来不是不受理,也不是应该去高院申请,而是当事人已经启动再审程序了,案外人就不需要再申请再审,走再审审查程序了,直接参加再审审理就行了。

高院提审经开庭审理后撤销原审一、二审,发回重审。

原一审法院再审立案后,很快就以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案件重新立案,原告也重新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来400万的利息,变更为按照年利率20%计算,算起来本息上千万。公司也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但是没有缴纳诉讼费。

再审一审很快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起诉状上陈述的口头协议没有任何的评判;对于公司关于原被告双方约定出售公司的财产,并在没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者利润分配的情况下,直接对所得款项进行分配的协议,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无效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法院终于将双方的口头协议作为案件焦点进行审查,此时原告可能意识到口头协议对自己不利了,于是开始极力否认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自己在《起诉状》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也不是想推翻就能推翻的。

最终二审判决以原告在《起诉状》上的陈述为依据,认为是原告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自认,对双方的口头协议予以认定,并据此改判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