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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信息: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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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三个合同示范文本已于日前发布并正式实施,其中明确“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2008年印发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相比,此次发布的三个合同示范文本是分别针对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制定的。

无论是通过自行成交的,或是通过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均可统一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则适用于北京市依法可以出租房屋的租赁经纪服务。

关于租金,本次发布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关于押金,《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明确“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自房屋交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另外,增加了禁止违法群租的相关要求,明确“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床位等方式变相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责任编辑:张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