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有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进行司法鉴定,这个鉴定直接影响案件最后处理的结果,那么在鉴定的时候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一、鉴定前要注意的问题。
1.鉴定材料不要漏。
很多当事人对于纸质病历资料是否完整非常在意,但是有一些非传统的病历却疏忽掉了,例如影像学片、病理切片、介入或腔镜手术视频等待,如果案件的焦点问题涉及影像学诊断、病理诊断、手术操作,上述非传统病历资料就非常重要了,如果在鉴定机构受理后还没有收集到,又要取证并经法院质证后再提交鉴定机构,非常耽误时间,也体现了办案的不专业。
2.不重要的证据不要作为鉴定材料提交鉴定机构。
很多当事人喜欢将一些监控视频、事后与医务人员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其实根据林律师的经验,这些资料证明力很有限,鉴定人依旧基本上从病历着手来鉴定医院的诊疗行为,这些监控视频及录音除非能更正病历上的一些关键性的错误记录才可能有用。这些音视频资料往往附带很多文字性说明,鉴定人不但要听还有要看,明显增加工作量,会导致他们以“案情复杂、能力有限”为由退卷。
3.尽量附上陈述意见。
鉴定人是法医,没有从事过临床工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其实并不是专长的工作,而且很多鉴定机构工作量大,积累了太多的案件,如果案卷比较多,案情复杂,初略阅读病历找不到医院诊疗过错的,鉴定机构就会退卷。所以,随鉴定材料附上陈述意见非常重要,可以让鉴定人短时间了解案情,了解医院的过错所在,更容易受理并有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
二、受理后注意事项。
1.不要在鉴定期间提病历伪造、篡改的问题。
如果不是想让鉴定机构退卷,不要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时指控医院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这个问题应该在委托鉴定前在法院解决,鉴定机构不会对鉴材的真实性做出认定,只会根据法院提交的鉴材进行鉴定,一旦一方当事人提出鉴材真实性问题,他们就不得不退卷。
2.听证会不要啰嗦,抓住核心问题陈述。
鉴定人鉴定医院的过错责任,并不是每多一个过错点就增加多少赔偿系数,而是根据鉴定规则来的,根据损害后果来倒推医院的诊疗过错和患者自身疾病与其因果关系来认定,也就是他们只会考虑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过错,其他一些诊疗瑕疵并不在他们的考量范围内。所以陈述时,一定要将关键过错及因果关系陈述清楚,不要对一些不重要的诊疗瑕疵口舌太多,本来鉴定人就可能不专业,被十几二十条过错点弄得不知道焦点问题在哪里,可能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3.不要试图博取鉴定人的同情。
很多当事人会在鉴定听证会的时候做情绪输出,这是没有必要的,不如留给法官,鉴定人和医生一样,见过了太多的人身损害的案例,已经对患者的痛苦十分麻木了,过多的情绪输出,有可能带来反感,除非是那种特别凄惨特别值得同情的案例,不要在听证会上哭哭啼啼,不然鉴定人会打断你的陈述。
4.对自己观点过分执着,不如从专业角度充分论述。
很多鉴定人会在听证会上初步表达对案件的观点,如果与当事人的观点不一致时,不少当事人都非常急于纠正鉴定人的观点,反复执着的重复陈述过的内容,这是没有必要的。在公开场合,只有客观的事实和专业的逻辑才能改变鉴定人的想法,这个问题不如留给专业的律师去做补充陈述,引用到病历里某一个关键指标,引用到诊疗指南的某一关键推荐,才是最重要的。
5.某些鉴定事项不是非得本次鉴定完成。
除了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一般鉴定时还会做伤残、三期、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等鉴定,但因为鉴定期还没有到,或患者还在治疗过程中无法鉴定,鉴定机构可能会告诉当事人,如果想所有鉴定事项一起做,他们没有办法做,那林律师建议先将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做了,这不但能给接下来调解提供基础,也会使案件推进了一大半,与其等待,不如先让不确定性因素减少一部分。
三、听证会后注意事项。
1.意犹未尽的可以提交补充陈述。
几乎所有当事人都感觉在听证会上没有充分陈述,意犹未尽,其实不要紧,尽快提交一份陈述材料过去即可,为什么要尽快,很多鉴定机构是在开了听证会之后才请专家会诊,在专家会诊前让鉴定人收到补充陈述,可能更有意义。当然,即便已经请过专家会诊,有理有据的补充陈述一样有可能改变鉴定人的观点。
2.鉴定结果不服如何补救?
鉴定结论出来后,几乎没有有效手段来弥补,如果不是鉴定结论确实存在不合理的,法官都会采信。实践中可能影响法官对鉴定结论采信程度的方法,有几个:(1)申请重新鉴定,明知不会准许,还是要申请,因为这样法官就知道你是真不服;(2)向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不合理部分进行书面回复;(3)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把鉴定人问倒,如果鉴定人不能有理有据地回答质疑,法官有可能不完全采信鉴定结论;(4)如果有补充证据材料能影响鉴定结论的,一定要求补充鉴定,尽量在补充鉴定的过程中改变原鉴定结论。
综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也需要专业的力量支持,建议患方朋友尽量委托专业的医疗律师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