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2月28日讯(通讯员 伏新军 记者 梅建明)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遇急事留下联系方式离开事故现场,算肇事逃逸吗?近日,在南京谷里某小区里,徐某驾车出车位时碰撞到前方车辆。急于上班徐某在对方车辆留下联系方式后离开,谷里交警经调查认为徐某不属肇事逃逸,但对方车主报警称,对交警的定责不满意。
民警经核实认定,徐某在侧方停车出库时,右车头剐蹭到前方车辆的尾部。徐某下车查看了剐蹭部位,擦掉了漆面。因着急上班,徐某写下联系方式贴在对方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离开现场。而车主张某报警后,交警根据留下的电话联系上徐某,他积极前来配合处理,并表示承担全部责任,还提交了行车记录仪视频。
在事故处理中,谷里交警通过路面的公共电子监控及徐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下了真实的联系方式,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不属于肇事逃逸。
处置民警告诉记者,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具有逃逸的直接故意,才构成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