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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则消息轰动了整个厦门市,“李宝华失踪了”,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整个厦门市似乎都变得人心惶惶。李宝华到底是谁?她的失踪又为何引起如此巨大的反响?让我们一探究竟。
李宝华是厦门明大集团总裁。明大集团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总资产高达几十亿元。短短几年,其业务就涵盖了物流、地产等多个板块,业务范围辐射到了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创造了厦门商界的“传奇”。李宝华也被称为商界“女强人”。
这样一位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人物离奇失踪,自然也引起了厦门警方的关注,立即对此进行了详细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逐渐揭开了李宝华的真实身份。
原来,李宝华并不是什么商界“精英”,而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子。李宝华原来只是福建集美的一个普通村民,1999年,就因积极参与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是个骨干分子,曾被广东的司法机关劳教了两年。
2006年,李宝华来到厦门,注册了一家投资公司,并以投资、合作、资金周转等非法集资的手段,大肆行骗,涉案金额高达30亿元。
李宝华又是用了什么“高明”的手段,从一个普通的“村姑”,变为富甲一方的“富婆”?
作为行骗多年的李宝华,深知生意场上“包装”的重要性,
一方面对外宣称,自己的公司有“大项目”,拉人进行投资,并许诺以高额利息、项目分成作为回报,以“利益”为诱饵,源源不断的吸引资金投入,再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让资金越滚越大。
另一方面,特意打造奢华生活,把自己装扮成一个“成功人士”。曾花数百万元,购买私人游艇,宴请投资人举办豪华“派对”,甚至拿燕窝当水喝。
以此来显示自身实力,蒙蔽了许多人,放心大胆的将资金“送”到了李宝华的手里。
2012年,在厦门警方的努力下,最终将李宝华抓拿归案。而此时的她依然不思悔改,并且还洋洋得意的宣称:这辈子值了。
无论李宝华是不是“值了”,法律是无情的。最终,她因犯诈骗罪被厦门法院判处了无期徒刑。
本案中,李宝华在十几年前,就以各种手段,蒙蔽、欺骗投资人,骗取钱财高达30亿元,即使放在现在,也是个天文数字。使许多人血本无归,倾家荡产,在社会上造了极大的影响和危害。
在这起案件中,有几个法律问题是需要我们关注的。
对诈骗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了,凡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为手段,达到占有其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是诈骗行为。
一般情况下,诈骗罪会被判处三年下的徒刑,情节严重的会判处十年下徒刑。而数额上特别巨大的,会被判处十年以上,一直到无期徒刑。
本案中,李宝华在几年的时间里,以虚构项目、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了30亿元资金,数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极坏,給许多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同时,李宝华又用骗来的钱,“包装”自己,一方面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享受着奢华生活。另一方面,也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情节极为恶劣。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理应以法律上限判处最高的刑罚。
另外,本案中的李宝华曾因参与传销,被劳教过两年,什么是劳教?
劳教,顾名思义就是开展劳动并接受教育。劳教不属于刑法范畴,是一种行政处罚。
劳教制度早在50年代就设立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针对的对象也有所不同。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重要十针对哪些虽然违法,但还够上刑事处罚的人员,比如卖淫嫖娼、吸毒等。直到2013年,我国才正式废除了实施多年的劳教制度。
李宝华早年参与过传销,我们国家是明令禁止传销组织活动的,在对那些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罚的。一般来讲,对那些传销组织的头目或者组织者、领导者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的。
对于那些层级较低,但也在其中发挥组织管理作用的,一般是处以罚金,或者行政处罚。而对一般的参与者,工商管理部门,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且批评教育。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李宝华作为传销组织的骨干分子,还不是传销的组织和领导者,应该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李宝华就是利用人心的“贪婪”,以巨大“利益”为诱饵,实施的诈骗行为。所以,我们在经济生活中,一定不要贪图小利,认为“天上真的能够掉下馅饼”。要保持理性,擦亮眼睛,树立风险意识,防范金融诈骗。
以自己的勤劳、智慧来改变自己的生活,远离高额的非法集资,保护好字的财产安全,不给像本案中,李宝华之类的骗子以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