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第16个国际反腐败日。国际反腐败日从何而来?
16年前,2003年12月9日至11日,联合国举行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后,每年12月9日被确立为国际反腐败日,以此纪念公约签署,凝聚反腐共识,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
据了解,今年6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秘书处(联合国毒罪办)正式启动对我国实施《公约》情况的审议工作。中国将交出怎样的一份反腐成绩单,世界各国都拭目以待。
今天,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发布了追逃追赃新成果:今年1至10月,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1634名,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741人,包括“百名红通人员”4人,追赃金额约29.54亿元人民币。追回外逃人数同比增长69%,追回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人数同比增长201%,追赃金额同比增长288%。
一系列数据的背后,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原局长凌建东回国投案”“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戴跃兵被强制遣返回国”“四名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有人不禁要问,外逃人员,有的是缉捕,有的是遣返,有的是回国投案……这些到底怎么区分?就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秀梅介绍,目前,我国国际追逃的手段主要包括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缉捕等。其中,引渡应该是开展反腐败境外追逃比较典型的条约前置的法律途径,遣返、劝返和异地起诉等是引渡的有效替代措施,缉捕是与逃犯所在地国有效的警务合作模式。
引渡
引渡是指以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为基础,向外逃涉案人所在地国提出请求,将涉嫌犯罪人员移交给国内进行追诉和处罚。也就是说,引渡的前提,是有双边条约、多边条约或以互惠基础。
比如2018年11月30日,曾任浙江省新昌县常务副县长的姚锦旗从保加利亚被引渡回国,这是国家监委引渡第一案,也是我国首次从欧盟成员国成功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其被引渡依据是中国和保方于1996年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
据了解,我国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展引渡已愈趋成熟,2018年从保加利亚、西班牙、希腊、葡萄牙、韩国、秘鲁等国引渡17人。
目前,中国已经缔结引渡条约的主要集中在亚洲及发展中国家,而外逃贪官相对集中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尚不在此列。因此,西方国家是追逃工作的重点,同时也是难点。
遣返
遣返的适用,不以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为前提,比起引渡,遣返程序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
遣返是一个移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当出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移民等违反一国国内移民法律规定的情况时,该国主管机关剥夺其居留地位并遣返至其原籍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一项制度。遣返和国际警务合作结合,就能成为一项重要的境外追逃手段。
今年公布的案件就有“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戴跃兵被强制遣返回国”“红通人员梁泽宁被从新加坡遣返回国”。此外,2018年7月11日,外逃17年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案主犯许超凡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中国;2015年9月归案的杨进军(杨秀珠的弟弟)就是被从美国强制遣返回国的,这也是美方首次向中国强制遣返外逃腐败案件涉案人员。
劝返
劝返是在逃犯发现地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配合下,通过发挥法律的震慑力和政策的感召力,促使外逃人员主动回国接受处理的一种措施。
比如今年10月公布的“安徽省蚌埠市民政局原局长凌建东回国投案”消息中有“在法律威慑和政策感召下,凌建东最终选择回国投案”的表述。
此前,2016年11月16日,潜逃海外13年之久的“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对其主要也是采取劝返的方式。
从目前已经落网的60名“百名红通人员”被追回的方式来看,被“劝返”回国投案自首的占了大多数,杨秀珠、闫永明、曾子恒等都属于被“劝返”。
异地追诉
异地起诉,是在我国因为客观障碍无法行使对外逃人员所涉案件的管辖权时,通过支持外逃所在地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和我国提供、移交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比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2009年,美国法院依据我国提供的大量证据材料对其定罪并判处25年监禁,此后许超凡一直被羁押于美国,直到2018年美国按照司法程序对其作出遣返令后,其被遣返回国。
缉捕
缉捕分为国外缉捕和国内缉捕。国外缉捕通常需要在外交部、公安部和驻外使馆的协调配合下,与逃犯发现地国家的司法执法部门通力合作。
比如,今年8月2日于荡、詹伟胜、林舜涛、项亨达四人被缉捕归案的消息中有,“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国家监委、公安部有关部门通过执法合作,提请柬埔寨执法部门开展集中缉捕行动,将藏匿在柬的4名职务犯罪嫌疑人和重要涉案人于荡、詹伟胜、林舜涛、项亨达缉捕归案。” 据了解,这是国家监委首次牵头开展境外集中缉捕行动,这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合作力度,推动有关国家将多名重要职务犯罪嫌疑人遣返回国。
在国内抓捕潜匿回国的逃犯有赖于全面扎实的基础工作。2015年4月23日,“百名红通”刚刚公布,上海市发现一名持外国护照男子与“百名红通”名单中位列第九十位的戴学民高度重合。这一重要线索浮出水面后,在中央追逃办协调下,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追逃办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开展缉捕工作,在安徽合肥将其缉拿归案,戴学民也成为被收入“天网”的“百名红通”第一人。
王秀梅说,除了上述措施外,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91条首次引入缺席审判程序。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据介绍,对同一个对象有可能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坚持因国、因人、因案分类施策,灵活运用追逃手段,比如在杨秀珠案中,面对棘手、复杂的案情,最终确定的就是“劝返、遣返、异地追诉”三管齐下、以劝返为主的追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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