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2、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内的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5、 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查清原因,提出措施;
6、 事故调查处理目的:查清原因、提出措施、防止同种事故重演、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7、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不得瞒报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8、 发生特大事故,企业不应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处理责任人;
9、 “三合一体”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直到符合安全要求后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10、 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罚款;
11、 未能保证安全资金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应追究刑事责任;
12、 不具备法律法规国标行标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的予以关闭并吊销其有关证照;
13、 发生重大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逃匿的,15日以下拘留;
14、 在被责令的期限内未改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5、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情况下,若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分;
16、 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负责人不承担行政处分法律责任;
17、 安全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分别与承租方和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赔偿;
18、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责任赔偿;
19、 拘留——公安机关,有期徒刑——法院,关闭——政府,罚款——安监,停产——安监;
20、 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事项:设计文件、通风系统、安全出口、竣工验收;
21、 矿山开采作业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
22、 矿长——定期作报告,职工——批评、检举、控告,工会——监督;
23、 所有矿山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不得上岗作业;
24、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25、 不得录用未成年人、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26、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
27、 公安消防机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程竣工验收;
2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29、 行政处分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
30、 火灾事故单位在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
31、 保护现场,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变动;
32、 《道路交通法》应负的法律责任不包括行政处分;
33、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吊销驾照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
34、 机动车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保持安全车速;
35、 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6、 设计最高时速为80公里的机动车可以进入高速公路;
37、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38、 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构成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工程重大事故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以罚金外,其余重大事故罪项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9、 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有玩忽职守罪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其余犯罪行为均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时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0、 机构: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受贿而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1、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42、 常见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