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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一下医疗事故法规,医疗损害责任中认为医疗机构无过错的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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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网友咨询:

医疗损害中哪些情形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樊江培律师解答:

在三种特殊情形下,患者在医疗机构进行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对此有过错而据此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这三种特殊情形的,患者就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樊江培律师解析:

在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即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特定情形一共有三种,一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是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当然以上三种情形中,第二、第三种情形是绝对免责,第一种情形则是相对免责,毕竟第一种情形说的是患者一方的过错,并未排除医疗机构这一方的过错。即在第一种情形下,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樊江培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认真负责,思维聪敏,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解决问题突破口,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敬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