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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揭秘速递: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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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罪名解读

立法背景

1.1979年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的立法情况。对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这一规定修改后纳入刑法。一是将原来“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修改为“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增加了单处罚金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些犯罪情节较轻,单处罚金也足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考虑到对于经济犯罪应当多使用罚金刑,不能让其在经济上占便宜。如果根据原来的规定,可以判处罚金,也可以不判处罚金,这样不能很好地打击经济犯罪,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这样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必须判处罚金,同时,还将罚金数额的最低限额更加具体化了,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二是将第二款中的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改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并将判处单位的罚金数额“虚假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删去,只规定判处罚金。考虑到单位违反公司法的犯罪情况复杂,涉及金额都比较大,处理这类案件还缺少经验,罚金数额不宜一刀切,多少为好,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凡涉及单位犯罪的,罚金数额都不再具体规定。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对本条作了法律解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司制度刚刚建立,对公司这一新事物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为维护公司管理秩序,对公司登记过程中的虚报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弄虚作假行为从严处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发展,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措施不断丰富,这类犯罪对我国经济的危害性也在发生变化。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缴足出资的期限规定。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作出的重大修改,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是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业活力。根据制度和实践情况的重要变化,与此衔接,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规定,公司法修改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一解释是为了解决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新形势下的适用问题。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法律已不再将实收资本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条件。实践中如果出现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对此可由其他股东依法主张权利,可以不再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如对金融机构、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公司,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仍然适用。因此,本条适用范围已经大为减小,只适用于特定行业、领域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和典型的非犯罪化立法。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民营企业、激发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创业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条文解读:

第一款是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刑事处罚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应当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法定验资机构依法对申请公司登记的人的出资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等材料。“其他欺诈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或者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的行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还是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其目的是为了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如果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是为了夸大公司员工的人数或生产经营条件,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与虚报注册资本无关,不构成本罪。如果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去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是去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诈骗钱财,也不构成本罪,对其行为应当依照刑法其他有关条款进行处罚。3.行为人必须取得了公司登记,而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还包括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情况。如果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使用的是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采取了欺诈手段,没有予以登记,不构成本罪。因此“取得公司登记”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虚报注册资本必须有“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本罪区分罪与非罪的另一界限。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就不构成犯罪。至于什么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他严重情节”,本条未作具体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公司注册资本虚报的情况比较复杂,要由司法解释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③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对于个人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处罚,本条规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第二款是对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处罚规定。本款所说“单位”,是指不是以个人名义而是代表一个单位去申请登记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去申请公司登记。对单位犯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的处罚,本款的规定体现了双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