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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揭秘知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是,交强险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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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都属于机动车辆保险,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我在此处谈谈我的感受。

一、机动车交强险与商业险区别

(一)交强险是国家法定保险,车主必须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保,车主不投保交强险和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都属于违法或违规。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车辆上路会被交警处罚;保险公司拒保交强险、会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商业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历史赔付情况选择承保的客户或产品;车主自愿投保,可以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投保的产品。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程度不同

1、保障对象不同

交强险保障对象为交通事故中受到人伤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第三人,不是被保险人本人;而商业险主要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主要保障交通事故中应该由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保障程度大小差别

交强险只提供基本的保障,赔偿限额固定,且按照人伤198000(死亡伤残限额180000元、医疗费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的分类限额进行赔付。商业三者险的保额可由投保人自行选择购买,最高可以承保1000万保额,保障程度较高,且三者险限额不区分赔偿项目,死亡伤残和财产损失限额可以打通使用。

(三)法院审判依据不同

1、立案阶段不同

对于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法院可以自行追加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为被告。

而对于商业险承保公司,法院未经诉讼当事人的申请,一般是不会主动追加其为被告参加诉讼的。

2、审判原则不同

交强险由于是法定保险,其保险责任、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也十分明确和固定,法院判决完全遵照相关已有法律规定执行。

商业险属于商业性质保险,保险责任、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完全依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商业险保险合同执行。法院在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人赔偿责任时,会重视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适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严格依合同处理。作为被告的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可以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抗辩,其对被保险人的抗辩权可向受害人行使。对于免责条款的成立与效力、基于合同的抗辩权问题,庭审中也给予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相互辩论的机会。只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投保时,都履行了各自义务,保险合同即可确认为有效,判决则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3、其他的不同

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在保险责任和赔偿处理上还有些许差别,在此处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