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为破解“执行难”,北京三中院走在全国、全市前列,通过保险服务衔接司法实务,创新建立起四类执行保险机制。8月17日,记者从三中院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自该院引入执行保险机制以来,有效地缓解当事人经济负担,兑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为执行工作提质增效。
为何要在执行工作中引入保险机制?据三中院副院长辛尚民介绍,以申请财产保全为例,在传统担保方式下,申请人需要筹措巨额资金;而在执行悬赏或司法评估时,申请执行人有时难以承担悬赏费用和司法评估费用;又比如,部分案外人恶意提起执行异议或异议之诉,拖延执行程序、企图逃避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三中院逐渐建立起四类执行保险机制,覆盖财产保全、财产调查、评估处置、执行程序推进等环节,努力促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保险公司三方共赢。自2016年5月起,三中院在财产保全案件中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2018年4月,率先在全市建立执行悬赏保险机制;2021年8月,率先在全国法院创新建立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并发出首份保单;2022年6月,率先在全市建立首个继续执行保证保险机制。
执行保险机制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在三中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涉案不动产是一栋别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采用委托评估方式对别墅进行评估。经初步评估,该别墅价值约1200万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需先行垫付评估费用3万余元。但申请执行人因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负担该笔费用,这让评估工作陷入僵局。
“但在司法评估费用保险机制下,申请执行人投保后,仅向保险机构支付1000余元保费,保险机构即出具了保单,评估机构收到保单后立即出具了评估报告。法院得以开展后续拍卖工作,最终该房产以970多万元拍卖成交,被执行人财产顺利变现,申请执行人权利也得以实现。”三中院执行三庭庭长钟欣介绍。
此外,自三中院引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机制后,采取该方式担保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比例高达95.2%,申请保全额占全部保全标的总额的96.4%。“可见,财产保全责任险已成为最主要的保全担保方式。”三中院执行局副局长蔡英伟介绍说。
执行保险机制还提速兑现了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中,三中院对被执行人名下66套住宅及5套商业房产进行处置,评估价值7个多亿。进入拍卖程序后,案外人北京某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标的提起执行异议,三中院依法中止拍卖。但是,因为申请执行人投保继续执行保险,保险公司向三中院出具保函作为继续执行担保。
“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执行三庭庭长钟欣告诉记者,“因此,我院依法继续拍卖程序,最终该标的成交,申请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辛尚民副院长表示,三中院在扎实做好执行工作的同时,将坚持在执行机制创新领域深耕笃行,积极探索执行工作新模式、新举措,切实回应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新时代法院执行工作的力度、速度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