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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工地出安全事故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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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出了安全事故由谁来承担

施工单位或施工者。

工人施工时触电死亡谁担责: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即厂方,需要对建筑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如果厂方对用电管理存在过错,需要对工人的死亡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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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主要看以下几点:

1、签订的协议中对责任的划分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依约定;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对受害人来说,您和厂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事故的鉴定流程

1、鉴定的申请和决定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和代办代理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和重新鉴定的申请。但条件前提一是鉴定申请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鉴定项目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三是鉴定项目切实可行,能够实现。

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由公安机关决定;事故调解所需的鉴定,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已在省级公安机关存案的鉴定部分鉴定。

2、委托鉴定

委托鉴定,应根据被鉴定题目的性质和难度,选择相应的鉴定机构;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一般指派或委托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也可委托公安机关制定的社会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此类鉴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当事人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对当事人的伤残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进行,该机构可以是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可以是社会的鉴定机构,但均必需具备资格。

3、鉴定时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4、重新检修、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重新检修、鉴定可以由原鉴定机构进行,但应另行选择与原鉴定人平等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划定》第75条的划定,重新鉴定,假如鉴定结论有改变的,鉴定用度由公安机关承担;假如鉴定结论没有改变,鉴定用度由重新鉴定申请人承担。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施工安全规范有哪些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130—200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安全帽》(GB2811-1989)

《安全带》(GB6095-85)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密目式安全网》(GB16909-1997)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JGJ34-86)

《施工升降机》(GB/T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1993)

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199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1994)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安全标志(GB2894-1996)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6)

安全色(GB2893-2001)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进入施工现场基本安全规定有哪些?

1.职工上岗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核格,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在没有防护设施的2米以上高处、悬崖、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及其它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5.严禁带小孩及其它闲杂人员进入现场;

6.严禁酒后操作,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

7.施工现场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8.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绑扎);

9.严禁钢竹脚手架混搭;

10.任何人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1.任何人禁止爬脚手架等,施工人员上下要通过楼梯,施工斜道等;

12.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要定期体检;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心脏病、精神病、深度近视眼等人从事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的人员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

14.工具物件用好后随时装入工具袋或放稳固;脚手架上霜、雪、垃圾等要及时清扫;

15.建筑材料和构件堆放要整齐稳妥,不要过高;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