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广江
近日,重庆的冯女士称在九龙坡区一家超市购买了5袋50斤装的大米,付完款还没把大米带出店外,店员发现这些大米已过期半个月。店员提出退换,但冯女士要求十倍赔偿,结果被超市工作人员用铁锹打伤住进医院。店方称,冯女士为“职业打假人”,而打人者“有精神病”。2月20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已对超市售卖过期大米一事立案调查。
出售过期大米,退货不成持械打人,事后放言称打人者“有精神病”……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店方一连串卸责的举动显得格外刺眼。目前,监管部门已对超市售卖过期大米一事立案调查,当地警方也有必要对店方持械打人一事进行调查。
近年来,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越来越多,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知假买假的情况下,购买者仍然有权主张权利,不同法院有着不同的衡量标准,不同案情判决也不尽相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购买行为系以牟利为目的,购买者的诉求很难将获得法院支持。
就本次事件而言,只要冯女士付完款,就意味着交易已完成,冯女士有权带走大米,也有权以大米过期为由主张十倍赔偿,至于其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则另当别论。
出售过期大米本就有错,再动手打人无疑是错上加错,导致事件性质已经改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轻则构成治安处罚,重则涉嫌犯罪。打人者“有精神病”也不能成为挡箭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若殴打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事实上,在“职业打假”问题上,店方和冯女士各执一词。“一袋米是50斤,谁家里会一次性买5袋?”店家由此认定冯女士系“职业打假人”,显然过于武断,即使对簿公堂,恐怕也难以证明自己的观点。
此事让人想到了“酸奶过期1分钟索赔千元”事件。据报道,去年8月,浙江宁波的小李在超市买了一瓶4.9元的酸奶,结账后发现,酸奶保质期截至当晚8点28分,而结账时间为8点29分,即过期了1分钟,于是小李索赔1000元,但超市称,“退货可以,赔偿没有”。最终双方对簿公堂,经过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小李的较真也得到了主流舆论的肯定。
总之,商家应当对自家产品严格把关,从根源上消除“假货”。面对“职业打假人”也要严格以理服人、以事实服人,而不是气急败坏抡起大棒,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陈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