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工人讨薪、债主要债、追打小三,各式各样的横幅横拉在各个场合中,那么拉横幅的行为究竟是否合法?
——【·法律规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侮辱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个案例:老张和工友们都在市里的一处工地做工,老张和工友们干些苦力活,按照规矩工程上的工资都是等竣工后一起结算。等到他们的工程竣工验收结束,说好发工资的承包商却找借口迟迟不发工资。
老张他们这个年龄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家里孩子等着上学用钱,老人看病花钱,哪样不是紧等着用钱的,眼看着工头拖拉一月又一月,老张和工友们商量过后,直接来到承包公司的办公楼下拉横幅讨薪。
横幅上写“白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三十万元,还我血汗钱!”
第二个案例:小丽发现最近丈夫工作突然变得忙碌,加班出差变得频繁,按照丈夫的工作性质不应该这么忙碌,于是她向丈夫的同事打听加班情况,果然得知最近公司根本没有加班出差情况,自己丈夫王某一下班就离开公司了。
小丽特意留心丈夫的行踪后,发现丈夫王某和同公司的同事阿珍走得非常近,甚至看到两人有亲密举动。
小丽看着两人卿卿我我忍无可忍,在楼下喷绘店定制了横幅,第二天就去丈夫公司楼下,专挑上班时间去拉横幅,上面写“婚内出轨王某和小三阿珍,婊子配狗天长地久”,引起了众人围观。
正如“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这句俗语一样,只要是有人的地方就存在纠纷和冲突。
解决纠纷的上策当然是和解,但能否化干戈为玉帛要看纠纷双方的意愿,很多情况下纠纷当事人都采取了其他途径来解决。
而对于解决措施可以大致地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种方式。公力救济不难解释,通过诉讼等公共机构的力量来寻求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私力救济的方式就五花八门了起来,其中自然就包括今天所说的“拉横幅”。
但是,“拉横幅”为什么能够起到当事人认为的能够解决纠纷的作用呢?
从常识方面很好阐释,拉横幅一是想要通过舆论压力迫使被控诉人答应其所提出的要求,如追讨债务,二是用网络语言形容,想要达到令受控诉者“社会性死亡”的目的,如唾骂小三。
那么,拉横幅究竟是不是一项合法的行为呢?
是否合法一是可以从责任与义务的底层逻辑进行分析。民事主体的责任是因为违反了民事义务才需要承担的,而民事义务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不得扰乱企业安全、管理秩序,到公司楼下拉横幅造成了扰乱秩序的后果的自然是要承担责任,但没有造成扰乱后果的是否要承担责任?
这就需要看拉横幅的人是因为什么目的拉横幅,是否属于合法范围。上述案例一中,农民工讨薪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债权人的合法的到期债务,债权人当然有权追讨债务,这是民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那么农民工的薪资拖欠就属于一个债务合同,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债款,则验收后债务即刻到期,农民工就有权追讨债务,采用拉横幅的方式,只要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自然是合法行为。
案例二中,妻子小丽为谴责出轨的丈夫和小三阿珍而到对方公司楼下拉横幅的行为。
一是已经引起了公共场合的人群聚集,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承担责任。
二是横幅的内容中含有侮辱性质的字眼,根据《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是否侵犯名誉权主要是要考虑被控诉者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是否造成了除当事人以外其他人知悉,横幅中侮辱的字眼明显使得被控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引得众人围观也造成了多人知悉,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
因此案例二中小丽拉横幅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是否合法二是需要考虑法律的不干涉原则,这是法律的三原则之一。
所谓不干涉原则或称伤害原则,是指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有界限,要以不干涉不伤害他人权利为界限。
法谚有云“法无禁止即自由”,但除了法律的明文禁止之外,他人的权利也是自己行使权力的一条无声的边界线。行使自己的权利、如何行使或者选择放弃只要在合法范围都是自由的,但是他人的权利是一条底线。
债权人主张债权追讨债务、夫妻有忠实义务妻子谴责小三,都是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的,但是都应该在自己的权利范畴内行使权力,超出权利界限就冒犯到了他人的权利。
如小丽拉横幅的行为如果不含侮辱字样,仅仅叙述客观事实,如出轨等,即使当事人感到内心屈辱,但事实上因为是客观描述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合法与否和横幅的内容也息息相关。
——【·小结·】——»
也许公力救济存在不及时、滞后性的问题导致很多人在遇到纠纷时都选择私力救济,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诸如拉横幅一样,来解决纷争,但这些解决方式都要在法律的界限内实施,越界就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