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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观点发布:百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举报出租车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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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着去火车站赶火车

拦下一辆出租车,司机却说

不打表,25元走不走?

......

你坐在出租车上,

司机却又让一位乘客上车

扭头跟你说:正好顺路啊

......

从火车站出来

提着大包小包行李

拦了好几辆出租车

一听目的地较近

司机连连摆手“不去不去”

或者目的地较远

司机又随口开价

还来一句“不打表哦”

......

你是不是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

对此又气愤又无奈?

好消息来了!

这种情况将要改变了!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出台了《巡游出租汽车主要违规经营行为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巡游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出租汽车司机在载客过程中,如果有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

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不打表、违规收费、拒给发票的

不文明用语,车容脏乱的

......

均可举报!

举报电话:

12328、0776-2933222

《办法》全文如下↓↓↓

百色市交通运输局巡游出租汽车主要违规

经营行为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巡游出租汽车违规经营行为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巡游出租汽车违规经营和非法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水平,保护交通运输经营者及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 工信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的对象及行为如下:

(一)本市注册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其营运过程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均为被举报对象:

1.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2.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3.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4.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5.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6.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7.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8.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二)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均可通过下列途径向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举报:

(一)举报电话:12328、0776-2933222

(二)来访来信地址:百色市城东路百色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邮编:533000;

交通运输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核查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内容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及身份证明;

2.举报事项或行为事先未被交通运输部门掌握;

3.举报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应提供被举报车辆的车牌号码投诉事项及发生时间、地点;并提供能证明举报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微信支付及乘车发票等),必要时配合执法人员做询问笔录;

4.举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能证明举报事项的有效证据(有效证据指录音、录像、相片等)的同时及时提供该车现场从事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并取得有效证据的;

(三)举报线索或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在交通运输部门指定的受理部门登记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或举报事项不属实的;

(三)举报的违规行为已被查处的;

(四)举报人属于交通系统工作人员的;

(五)举报的线索经审核不属于或不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的;

(六)举报的案件其他部门已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有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以受理举报的时间顺序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发现交通运输违法行为48小时内进行举报,超出规定时限或举报范围的,按照一般投诉或信访案件处理。

第八条 举报奖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一)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行为的,每宗次给予投诉人人民币100元的奖金;

(二)举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行为的,每宗次给予投诉人人民币300元的奖金;

第九条 举报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交通运输部门在此期限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奖励的决定。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将决定告知举报人,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作出不准予奖励决定的,应告知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借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需持有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奖金领取手续。奖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举报人无法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且无委托人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由交通运输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资料。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交通运输部门应严格按照保密和财务规定办理奖金发放手续,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及奖励情况等相关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百色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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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镜心

值班主任:庞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