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被判10年半“掏鸟案”当事人闫某即将出狱,其父粉刷新屋,静待儿子归来。
这不禁让我想起了前些天出狱的,也是被判十年的年轻人
可是看了,下方网友的评论,又引起了我的反思
我又上网查了同时期被判刑的人贩子陈莲香,她常年蹲守在各大城市的火车站汽车站附近,专门对落单的儿童下手。在短短的2年时间内,她就横跨我国9个省份,在河南福建广西等地多次作案,连续拐卖了46名儿童。
为了抓获陈莲香,我国公安部门发布了悬赏通缉令,陈莲香位列A级通缉令。终于在公安干警和无数好心民众的帮助下,这个罪大恶极的人贩子在广西被抓获。
2011年6月25日,福建平潭人民法院对陈莲香拐卖儿童一案做出了审理,一审判处陈莲香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于2016年获得假释。
下面是审问陈莲香的实录,这样的恶魔不到六年就出来了
问:你为何要拐卖儿童?
陈莲香:钱来得快。
问:你不晓得是犯法吗?
陈莲香:不就是一个小孩吗?他们可以再生呗!
问:被拐卖的儿童的去处?
陈莲香:各地都有,有专门的人卖的,我就仔细拐。上面人不许可我晓得孩子着落,说是怕人查到他们。
问:你的作案伎俩?
陈莲香:哄得听的就骗,太机灵的就抢,不听话的就打晕带走,大人不注意就到手了。
问:那些孩子叛卖到哪知道吗?
陈莲香:我也不晓得是卖到哪里,我只是负责拐的。都市乡间指不定的,我也不晓得,哪有要的就卖哪里去。
问:你是不是对准了一些儿童作案的?
陈莲香:看着健康的就打主意,穿戴雅观的也想,质量好的才卖个好钱,就算是有钱人的小孩也卖不了多几个钱。
问:拐卖进程中你是否曾杀害过儿童?
陈莲香:(沉默沉静了一会,颔首)那娃哭声太大,差点把人招来,和我一伙的怕惹事,就把娃丢河里了。这是他干的,不是我!
下面是我的思考:
平等与公平
对待刑罚的原则 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然而,在这两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明显的不公平现象。闫某掏鸟窝,损害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处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而陈莲香作恶多端,拐卖儿童46人,却只服刑不到六年。从表面上看,这两个判决的严厉程度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犯罪性质的权衡与考量
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犯罪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进行权衡和考量。尽管挖掏鸟窝是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损害,但相对于拐卖儿童这一涉及无辜儿童生命和权益的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显然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在这方面,陈莲香的判决相对于闫某来说显得过于宽容,缺乏对受害者权益的足够保护。
判决结果与刑罚目的的关联性
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对罪犯进行惩罚,更重要的是通过惩罚来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这一点上,对于掏鸟窝和拐卖儿童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判决结果显然与刑罚目的的关联性存在问题。闫某的判决虽然看似严厉,但对于他们的行为来说可能过于苛刻,未能充分考虑到刑罚的预防和改造功能。而陈莲香的判决则可能过于宽容,未能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足够的正义和安全感。
判罚不是目的,判决结果对社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大于判罚本身,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恶魔,自然要体现出法律的威严,但是另外一些情况,应该用改造,教育来替代量刑,强调改造计划和替代量刑选项可以更有效地处理某些类型的犯罪。 刑事司法系统不应仅仅依靠监禁,而应探索恢复性司法实践、社区服务、教育计划和咨询,以解决犯罪行为的根本原因并促进重新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