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登记
符合以下条件拟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
1.生育服务登记表,收原件;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2寸夫妻免冠近照,收原件(2张);
5.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携带本人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
2.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制作《生育服务证》并流转村、社区;
4.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生育服务证》。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是以株洲市天元区为例,各地政策、办理流程和补贴金额会有差异,所以仅供参考,请以实际窗口办理为准。为方便更多人群,如有变更或错误欢迎留言指正,感谢。整理不易,点赞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