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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干货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基础知识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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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线上培训笔记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拥有课程版权 本文件仅为学习笔记

  1. 政府采购基础知识—黄钢平
  • 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

评审专家:客观、公正。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政府采购政策法规。

  • 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 2003.0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5.3.1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 部门规章-财政部部长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101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2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方法——9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涉及采购方式——214号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名义印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38号

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69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10号

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50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46号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19号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2号

  • 便函或通知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 答复——154号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电子化招投标问题的复函——188号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23号

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29号

  • 什么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也称为公共采购,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运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

货物、工程、服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对

  • 政府采购特点
  1. 资金
  2. 采购主体的特定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不包含国有企业
  3. 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4. 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5. 政策性——遵循政策要求,节约财政资金,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等。
  6. 规范性——按法规,采用不同采购方式和程序。
  7. 影响大

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 采购立法的目的与特点立法宗旨
  1.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3.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促进廉政建设。
  • 立法目的
  1.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与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硬化预算约束——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

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

  1.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促进廉政建设

政府采购的资金

  • 两法两条例的适用区别两法
  1. 政府采购法
  2. 招标投标法
  • 两条例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 适用范围——本国境内
  1. 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2. 招投标法及其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 政府采购的三公一诚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体现
  2. 公平竞争原则——核心
  3. 公正原则——保障
  4. 诚实信用原则——保障
  • 政府采购的采购形式
  1. 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者部门进行;——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1. 分散采购:采购人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
  • 实施组织主体
  1. 集中采购的实施主体为集中采购机构,一般为一个可以有多个,其为代理机构,不具备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
  2. 分散采购的组织主体为各预算单位;可以增强采购人自主权,能满足采购对及时性和多样性的要求,不利之处是失去规模效益,加大采购成本,不利于监督。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 政府采购参与方
  1. 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 供应商
  3. 采购代理机构
  4. 其他(等)
  • 超预算采购
  1.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 预算法: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4.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各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2.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采购人不能超预算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超预算采购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采购文件的法律地位和重要性
  1. 采购文件:合法合规,完整明确符合项目特点,体现采购人需求目标,为供应商编写投标文件提供正确指引;
  2. 采购(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
  3. 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政府采购方式招标采购
  1. 公开招标——主要采购方式
  2. 邀请招标——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多供应商处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 非招标采购
  1. 竞争性谈判——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投标或者重新投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于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1. 单一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1. 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2.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2. 批量集中采购方式
  3.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
  4. 电子卖场采购
  • 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数额标准
  1.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货物或服务单项采购金额200万以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未达到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 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
  1. 虽达到金额标准,但因特殊性不能公开招标,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
  2. 因供应商唯一性的原有,经专家论证、公示无异议后,不受限额可以采用单一
  • 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
  1. 最低评标价法: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2. 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3.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4.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非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
  1. 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谈判供应商;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最后报价,满足要求且价格最低中标,结果通知所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项目,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 )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 单一
  2. 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中标,结果通知所有供应商。

询价小组在询价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竞争性磋商项目中,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渠道
  1. 质疑:第一道程序,权益受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在法定质疑期内依法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1. 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或在未在规定内答复的,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 举报:
  3. 行政复议
  4. 行政诉讼
  • 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的贿赂,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区分
  1. 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 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3. 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