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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动态信息: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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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在司法部普法与依法治理局指导下,由法治日报社主办、法报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联合承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

“书·法”活动旨在为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多开一点脑洞、多花一点心思、多出一点力量、多做一点贡献,引领和推动更多的人拿起笔来学法、写法,在不断“书·法”过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养,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20周年,也是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施行一周年。安全生产法公布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安全生产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氛围,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法治日报社联合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中国应急管理报社,将笔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以下作品排名不分先后)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作者: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党总支委员、办公室(财务部)主任 方沁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按照安全风险管控要求,进行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

释义:

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规划、设施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关口前移,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产业规划布局等源头强化预防措施,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纵深性和有效性,做到防患未然。本条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强调地方政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调源头防范、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作者: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高级工程师 李强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等功能区在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法定职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作者: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交通安全研究所工程师 王丹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加强行业、领域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此次修改对新兴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明确时的处理原则,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互配合等义务作了规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作者: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秘书处原主任 高新建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的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等。确保这些标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是国家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作者: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副所长 代海军

作者:中国文化管理协会副主席 王俊昌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技术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并确保这些标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是国家履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作者:中国地震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 修济刚


作者:应急管理部宣传教育中心退休干部 孙杏


作者:《中国安全生产》杂志编辑记者 潘文峥


作者:《中国煤炭报》退休编辑 孙涵文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主动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广大职工和公众所熟悉。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作者:中国地震局退休干部 李强华


作者:北京市西城区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主任 张永


作者:《中国应急管理报》编辑 孙宝福


作者: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财务处员工 田园


作者:应急管理部国家减灾中心卫星应用部研究实习员 陈璐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内容的规定。随着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责逐步分离给协会组织承担;协会组织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真正成为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因此安全生产有关的协会组织应当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定位,在促进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